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附件1-8)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 号)、《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 号)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及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修复、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对已具有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并更新其信用等级。已纳入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退出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六条 信用评价指标分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资质资格、经营业绩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合同约定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表彰和奖项的,可获得加分;市场主体存在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扣分。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并认定其信用等级。具体规则如下:

  1.公共信用评价、承担社会责任、奖励和表彰情况由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进行评价。

  2.行业信用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对市场主体上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以来参加水利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

  3.以上两部分相加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扣除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值后,即为市场主体信用初评分值。

  第九条 初评结果在北京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初评分值有异议,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做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在北京市水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正式评价分值和等级。

  第十条 市场主体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评价分值,按照四等九级划分并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各等级对应的评价分值分别为:

  A 级:评价分值≥ 95 分;

  A-级:90 分 ≤ 评价分值< 95 分;

  B+级:85 分 ≤评价分值< 90 分;

  B 级:80 分 ≤评价分值< 85 分;

  B-级:75 分 ≤ 评价分值< 80 分;

  C+级:70 分 ≤ 评价分值< 75 分;

  C 级:65 分 ≤ 评价分值< 70 分;

  C-级:60 分 ≤ 评价分值< 65 分;

  D 级:评价分值 < 60 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受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安全监管等部门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与水利建设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公开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对其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扣分,并重新认定信用等级:1.罚款扣 1-3 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 5 分/次);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 分/次;

  3.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 分/次;

  4.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 5 分/次;

  5.降低资质等级扣 8 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 2 类(含)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或终止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北京市水务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将对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分值恢复对应分数,并重新认定该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中可设置技术分、商务分和信用分,其中信用分占总得分的比例按工程规模推荐设置为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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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工程等别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

  第十六条 不涉及水工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影响水工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工程等别“Ⅴ” 7 划分信用分权重。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根据开标当日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未参加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按上年度参加评价的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平均分赋分;退出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在退出当年,按其退出前最后一日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如果该市场主体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第十二条标准扣分后,认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和得分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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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单位及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8〕1 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建〔2023〕19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4. 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5. 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7. 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8. 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