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智赋万企”行动,推动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规范省工业互联网平台、“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现将《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3.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管理办法

  4.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认定管理办法

  5.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1

  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深入实施《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湘工信人工智能〔2025〕325号)等文件,加快我省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和规模化应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指支撑工业数据规则化转换、模型化沉淀、软件化封装与规模化应用的数智底座,是实现工业要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和高效配置的核心枢纽,是推动工业全环节提质降本增效、培育新模式新业态的战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中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相关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范围包括:

  (一)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面向质量检测、安环管控、设备运维、仿真设计等环节,聚焦制造业企业普遍共性问题,打造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数字化转型工具产品或专业化服务,助力制造业企业以局部带动整体数字化能力跃升。

  (二)行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聚焦数字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重点行业,输出相对集成的定制化行业解决方案,实现制造业企业内部数字主线贯通及行业上下游整体数字化转型水平提升。

  (三)协作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聚焦交易撮合、集采集销、产融合作等跨界融合场景,加强供需对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或多方资源配置服务,实现跨界增值服务,构建多主体的协作生态,降低生态协作成本。

  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面向工业企业或为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企业,成立已满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运营主体及产权拥有者。

  (三)具有较强的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

  (四)未曾获评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七条 申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

  (二)平台已建成运营,有完整的平台架构,包含边缘/设备层、基础/网络层、平台层、应用层等,具备数据汇聚、建模分析、知识复用和创新应用等核心能力。

  (三)平台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或工艺、技术标准等。

  (四)近3年平台系统开发、智能设备(终端)购置、测试验证、项目咨询等方面的投入总计不低于200万元。

  (五)平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较强综合实力和可持续运营能力,有发展前景。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五)平台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受理或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标准等);

  (六)平台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报告、获奖证书、资质证明等);

  (七)申报单位资质、荣誉、场景截图、应用报告等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平台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投入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深入实施《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湘工信人工智能〔2025〕325号)等文件,深入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促进我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主要是指工业企业探索5G内外网改造,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结合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发展趋势,围绕工厂全生命周期多个环节,实现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典型场景的企业工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中开展“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相关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认定范围包括在产品研发、计划调度、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管控、设备管理、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8个环节,实现1个或多个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业企业。其中,

  (一)产品研发包括异地协同设计、远程研发实验等;

  (二)计划调度包括企业协同合作、柔性生产制造等;

  (三)生产作业包括生产单元模拟、精准动态作业、生产过程溯源、现场辅助装配等;

  (四)仓储物流包括厂区智能理货、厂区智能物流、全域物流监测、跨厂区物流协同等;

  (五)质量管控包括工艺合规校验、机器视觉质检、无人智能巡检等;

  (六)设备管理包括设备预测维护、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设备故障诊断等;

  (七)运营管控包括生产能效管控、生产现场监测等;

  (八)营销服务包括产品展示体验、产品售后服务、辅助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面向工业企业,成立已满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是工厂的建设运营主体及产权拥有者。

  (三)自身或支撑机构具有较强的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

  (四)已获评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

  (二)工厂内部实现5G网络全覆盖与工业网络改造升级,在生产核心环节深度应用5G技术,且有完整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架构(包含边缘/设备层、基础/网络层、平台层、应用层等)和能力。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或工艺、技术标准等。

  (四)建成3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如机器视觉质检、远程设备控制、AR辅助运维、AGV智能调度等),在效率、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五)近3年工厂的相关平台、系统、设备、测试验证等投入总计不低于3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五)工厂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受理或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标准等);

  (六)工厂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报告、获奖证书、资质证明等);

  (七)申报单位资质、荣誉、场景截图、应用报告等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名单。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标杆工厂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投入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5G+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3

  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深入实施《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湘工信人工智能〔2025〕325号)等文件,加速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的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等各环节进行融合创新,实现生产要素泛在感知、制造过程数字孪生、运营管理最优决策等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的应用场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中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相关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范围包括:

  在研发设计智能化、中试验证智能化、生产制造智能化、营销服务智能化、运营管理智能化、生产节能绿色化、AI大模型赋能工业等方向实现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的典型应用场景。

  第六条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湖南设立独立核算并纳入最小法人统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成立已满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三)为场景实际应用的工业企业;

  (四)具有较强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运营管理能力,拥有支撑人工智能赋能落地所需的稳定专业人才队伍。

  第七条申报的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

  (二)聚焦制造业实际场景应用需求和重点问题,能够充分体现人工智能技术特点;

  (三)场景已落地并取得成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相关行业或企业智能化升级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建设内容符合典型应用场景认定范围,具有较强创新性,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近3年场景建设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费用),其中用于智能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联合体合作协议(如适用);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六)场景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相关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七)场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第三方测评证书或报告,以及其他体现技术、性能优势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申报单位资质、荣誉、场景截图、应用报告等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名单。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场景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场景,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4

  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深入实施《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快推动我省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人工智能大模型”是指基于深度学习等技术研发,具有大规模参数、大规模训练数据和强大计算能力,能够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内容,或提供特定领域智能服务,已实际部署应用并取得较好成效的通用大模型、垂直领域大模型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相关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规范的原则,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组织、业务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认定范围包括:

  (一)基础通用大模型(如视频、语音、文本等单模态或多模态大模型);

  (二)垂直领域大模型(如制造、医疗、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行业大模型)。

  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内部管理规范,成立已满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二)具有较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能力,以及模型训练、优化或场景应用落地所需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对申请认定的大模型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申报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产业发展导向。

  (二)应基于自主研发的基础通用大模型,或基于成熟的第三方基础大模型开发的垂直领域行业大模型,具有研发所申报大模型的核心技术能力。

  (三)在技术或性能上有较大创新,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具有高度专业化和适用性,已通过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的水平评测。

  (四)大模型参数规模应达到8亿以上;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满足高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等要求;对训练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敏感数据的,有明确的脱敏、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已在实际场景中落地应用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五)大模型第三方测评证书或报告,以及其他体现大模型技术、性能优势的有效证明文件;大模型相关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六)应用案例及成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介绍、用户反馈、应用前后对比数据等);

  (七)申报单位资质、荣誉、产品截图、备案证明、用户应用报告等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名单。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模型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人工智能大模型,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5

  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深入实施《深化“智赋万企”行动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湘工信人工智能〔2025〕325号)等文件,营造有利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良好生态,规范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中心,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依托独立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联合体组建,具备较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助力降低企业转型门槛与成本的服务支撑平台。

  第三条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培育、监督管理”原则,聚焦我省优势产业与重点领域,着力构建供需高效对接、资源精准整合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促进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等;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促进中心申报推荐、日常监管与服务对接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促进中心建设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性质:牵头单位应为在湖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以联合体申报的,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签订联合建设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7家。

  (二)服务基础:具备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网络接入能力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所在地应处于所服务行业的主要聚集区域,近两年有服务相关行业的经验,且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服务。

  (三)人才团队: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开拓创新精神与丰富实践经验,技术团队中行业技术人才与数字化专业人才总占比不低于50%。

  (四)服务能力:具备较强资源整合与生态构建能力,能有效对接行业现有公共服务载体,可提供评估咨询、方案开发、项目实施、供需对接、设施联通、数据共享、人才培训、政策宣贯等多方面服务,有成熟的行业解决方案、数据集或模型库,服务成效可量化、可验证。

  (五)运营机制:建立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流程标准及保障措施,具备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系统解决方案联合攻关、应用推广等机制健全有效。

  第六条以下建设主体在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

  (一)脱胎于省内大型工业企业、具有工业基因且熟悉行业机理的实体机构。

  (二)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如装备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现代石化等)的单位。

  (三)已参与国家或省级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业互联网建设等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联合体合作协议(如适用);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披露项目实际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且经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生成可查验真伪的二维码;

  (六)服务企业相关合同(发票),以及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行业解决方案供给、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成效、机构资质、供需对接、人才培训、政策宣贯等方面的能力证明材料。

  (七)汇集高校、科研院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投融资机构等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要求提交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推荐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名单。

  第四章管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应用推广、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的政策支持。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要加强调度与服务,确保促进中心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促进中心实施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促进中心开展自评估。促进中心应做好经验成效总结,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进展,内容包括技术成果、运营状况、服务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并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