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提高招标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定标”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市级工程预算在5000万元以上、镇(街道、园区)工程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三)单项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四)本级政府同意采用本办法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规定组建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招标监督小组,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方案由集体会议决策。招标人在发布施工类项目招标文件前编制招标方案,将招标方案纳入集体会议审议事项,实行分级报审,在集体会议审定后执行。
(一)镇(街道、园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方案报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工作会议审定;3000万元以上的,报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工作会议审定。
(二)市级建设项目工程预算1亿元以下的,招标方案报招标人党组(党委)会议审定;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报招标人的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项改革行业小组会议审定;5亿元以上的,报市专项改革工作小组会议审定。
招标方案一般包括:招标方式;专项工程平行承发包情况;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案;筛选、评标、定标的方法;招标监督小组组建和监督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行业领域未发布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筛选因素、评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具体评标方法;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答辩等内容。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具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造价指标,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或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章 筛选与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筛选小组。筛选小组成员数量为5人或以上单数,由招标人在筛选当日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筛选的,由其担任筛选小组组长。
第九条 招标人使用交易系统辅助资格审查。当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小于或等于15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当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大于15家时,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方法,筛选15家进入评标环节。筛选结果要及时通知入围投标人,同步报告招标监督小组。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委派团队综合能力、技术方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科技创新和绿色节能技术应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及履约评价结果、行贿人主体库等作为筛选因素;参与政府公益项目作为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全额使用财政投资且工程预算在1亿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项目评标一般采用定量评审。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及有关特殊要求,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自主确定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评审。
(一)定量评审。适用于所有施工类、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按投标人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7名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性评审。适用于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及经本级政府同意的施工类项目。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出符合性审查,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推荐全部合格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情况说明、每个环节评审结果、专家评审表及定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入围名单、评标报告(不包括评标专家姓名)等内容。
第四章 定标与中标
第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可以在定标前组建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小组,制定答辩方案,组织所有定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答辩,并出具答辩报告,作为定标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自行或者利用AI人工智能辅助开展清标工作,可以对企业经营现状、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也可以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并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价格权重定标法和票决定标法定标。
(一)价格权重定标法。适用于施工类项目。当定标候选人数量超过3个时,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推荐出得票数量最多的前3个定标候选人。以3个定标候选人中最高投标报价和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计算定标基准价。定标基准价=最低投标报价+(最高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报价)×权重值Q(Q由招标人通过电脑随机或现场摇珠等方式,从0%、10%、20%、40%、60%、80%、100%共7个值中抽取1个)。计得定标基准价后,分别计算3个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与定标基准价的差值,根据差值的绝对值从小到大排名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绝对值相同时,推荐投标报价低的。
当定标候选人数量只有3个时,招标人可以不组建定标委员会,委派代表进行定标,直接按照上述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票决定标法。适用于服务类、货物类,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施工类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根据得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名。
定标环节的票决应遵循“多数且过半”原则,推荐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定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依照得票数高低排名产生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 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报告、答辩报告、参与政府公益项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及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内容等作为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即时将定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向本级有关部门通报招标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监督小组由3人组成,包括1名招标人内部监督人员和2名外部监督人员。内部监督人员可直接委派,外部监督人员从市或镇工程招投标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前答辩和定标环节应当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 条招标监督小组、筛选小组、定标前准备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的招标定标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备查,由招标人自行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第二十六条 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对违反纪律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以及隐瞒不报告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镇属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非必须招标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3日”“15日”“30日”的规定均为自然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