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自建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登记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个人自建房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测绘成果未矢量化,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3%(含3%)以内的,用地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经调查核实,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导开发销售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安置项目的历史存量个人自建房,已办理独栋建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15%(含15%)以内的,超出部分土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原开发(安置)单位已办理该项目出让性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申请人提供该项目土地权利人或该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书面同意意见;原开发(安置)单位已办理该项目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10日前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原开发(安置)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原开发(安置)单位已注销、灭失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进行查处后,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符合以上条件的,以申请人实际用地面积按本通知第九条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原土地性质属出让部分的无需办理),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个人自建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现状不一致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

  个人自建房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已建成使用,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手续,或存在擅自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建设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进行查处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按本通知第九条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个人自建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调查核实,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本通知第九条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个人自建房,经调查核实,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本通知第九条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1987年以前建设使用,但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设使用并沿用至今的不动产,无权属纠纷争议,在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关于国有土地认定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收集土地演变报告等材料,填写《申请表》并向辖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初审通过后,报所在社区(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再由辖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社区(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测绘机构相关人员现场核实,符合国有土地认定条件的按规定草拟公告,由辖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在实地和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组织材料报辖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原则上宗地地类在“二调”“三调”中均为建设用地的,可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前已有相关文件明确土地用途的,按已明确的用途确定;无文件明确的,按历史沿用的实际用途确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按规定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已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的,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可同步办理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

  五、关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住房的问题

  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未经房改部门进行公有住房审核批准,利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已安排或出售并投入使用的住房(含配套用房),组织建设时已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原组织建设时超规划许可范围或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进行查处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由建设单位(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经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和组织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本通知第十条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用途的,按批准用途办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办理。按该栋房屋正射投影部分土地面积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六、关于已供地,但报建手续不齐全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的问题

  对已办理供地手续(即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建设工程因报批报建手续不齐全或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实际用途为工业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或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均为教育用地的学校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按现状提供测绘成果,按本通知第十二条进行查处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符合规划部分,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需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测绘和检测报告)或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权利性质为划拨的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已办理供地手续,原批准为非教育用途,实际用途为教育用地的学校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按规定调整规划用途后,由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需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测绘和检测报告)或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权利性质为划拨的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在产业园区范围外的项目需符合工业用地转让前置条件。

  七、关于有用地批文未供先建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的问题

  对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但未供应土地,因报批报建手续不齐全或无法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查处并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后(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与当事人协商处置),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需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无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测绘和检测报告)或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挂牌出让,申请人需按期参加竞买,竞得人按期付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成交价款并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关于无土地权属来源、未批先建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的问题

  198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使用并沿用至今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按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1月1日以后建设,无用地权属来源和报批报建手续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申请人提供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需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测绘和检测报告)或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依法查处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材料和开展用地报批工作,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挂牌出让,申请人需按期参加竞买,竞得人按期付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成交价款和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问题

  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补办出让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出具用途核实书面意见后按规定办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住宅自建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面积×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40%×层数修正系数(四层半及以下的,层数修正系数为1;四层半以上的,层数修正系数=层数÷4.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商业自建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面积×所处土地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商住自建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面积×50%×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途基准地价×40%+出让土地面积×50%×所处土地级别商业用途基准地价×70%。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办理条件的个人自建房,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证书记载土地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缴纳出让金,超出部分土地出让金按相对应的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100%计算。原取得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的部分土地和原已取得土地须一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原取得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超出原证书记载面积的部分土地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宗地出让年期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

  十、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购住房、商铺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申请人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购未经房改部门批准的住房、商铺(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棚改住房、集资房等住房或配套商铺)补办出让手续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购住房、商铺建筑面积÷楼层数)×标定地价×缴纳比例。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购未经房改部门批准的住房缴纳比例为40%;已购商铺首层缴纳比例为100%,二层及二层以上缴纳比例为70%。

  十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缺失的问题

  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职能部门无法查询到相关档案的,申请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无权属争议承诺书》(含权属来源过程说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不动产所在地社区(村委)实地调查土地、房屋权属及使用管理情况,询问相邻宗地权利人并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意见。情况属实且无权属纠纷争议的,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实地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土地、房屋无权属争议承诺书》、现场公告照片、门户网站公告登载截图、书面调查结果意见、权属调查现场问话笔录等材料,视为合法合规的登记档案材料,予以按原证书记载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关于违法行为处罚问题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的,需按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600元/平方米计,亦可按当事人提供的竣工结算价作为处罚基数。

  十三、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自然资发〔2021〕1号、桂自然资规〔2025〕1号文件及本通知涉及用地报批、规划用途调整、土地供应(划拨或出让)、“证缴分离”的事项需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核);土地确权事项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批复;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住建部门监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管;涉及人防事项由发改部门审核处理;其他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其他事项

  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规划控制范围、城镇征收拆迁范围、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范围等的房屋,“小产权房”、六层(不含)以上的个人自建房不适用于本通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合法取得的个人自建房可按本通知办理。夫妻离婚析产、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合法不动产,可保留原划拨土地权利性质直接按原证书记载内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需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通知中的“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合格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指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十五、相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让利于民”的原则,担当实干,大胆作为,持续有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控新增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5日。2021年8月10日后形成的新问题不适用于本通知。2021年8月10日前已取得所在产业园区《入园通知书》,或相关单位(园区外工业企业项目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确认;园区内工业企业项目的,由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书面确认项目用地在2021年8月10日前开工建设,因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企业、学校建设项目可按本通知相关条款办理。

  本通知印发前其他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