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深入实施“春晖计划”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实施“春晖计划”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春晖计划”,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税费政策

(一)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深化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加强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降低用工成本

(三)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落实国家、省有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继续实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缓减工会经费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企业同等就业补贴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

(四)降低职工住宿成本。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打造工业邻里中心。支持适度提高工业用地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蓝领公寓租金不高于市场评估租金的70%。

三、降低用能成本

(五)降低用气成本。深化多气源采购模式,降低天然气采购综合成本,及时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六)降低用电成本。落实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70%执行。推动工商业用户2025年每千瓦时平均电价同比下降3分以上。

四、降低用地成本

(七)采取更加灵活供地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合理确定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价格。支持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业用地竞买,建成后可按出让前约定的比例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八)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出让价款在确保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

(九)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分期验收。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工业及配套建筑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单位工程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实施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和申请装饰装修。

(十)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十一)降低工业用地再开发成本。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三)减免通行费用。继续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六五折、国资路段货车八五折优惠政策和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十四)发展海河联运。实施水路集装箱运输补助政策,开辟集装箱运输新航线,缩减上船运输时间。

(十五)发展航空物流。实施航空物流补助政策,扩大全货机规模,拓展国际、国内航空货运航线,便利货物进出港。

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成本

(十六)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采云平台)的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不得设置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不得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十七)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十八)推行“无现金”保证金。对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国企综合交易项目,推行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可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十九)提高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发布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清单。

七、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兑现,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支农支小服务面。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业务奖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业务力争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8%,对专精特新等科技创新企业力争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5%。

(二十一)优化“无还本续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应续尽续”。

(二十二)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领域项目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加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力度。争取国家级大基金、央企基金、省级基金落地杭州,推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投向民营项目比重不低于80%。

八、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四)强化科技创新财政资金保障。落实政府科技投入政策,构建政府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二十五)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实施算力券政策,对采购智能算力服务和模型服务的用户企业,一般按不超过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对中小企业年度购买智能算力低于5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贴。试行智能券政策,对采购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给予合同发生金额的30%或10%分档补贴。

(二十六)开放人工智能场景。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场景不少于100个,首用首试新技术新产品不少于50项。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合作创新,评选联合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牵头单位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评选标杆型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十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面向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和机器人产业的民营创新主体,依法依规推出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实现重点领域企业专利预审申请“应收尽收”。

(二十八)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九)降低创业空间运营成本。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实施运营资助、绩效奖励、升级奖励等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创业空间。

九、降低市场开拓成本

(三十)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深化“双百双千”拓市场行动,举办“海外杭州”展会。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

(三十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参加规定目录内境内展会的外贸企业给予补助。

(三十二)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实施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照省市最新扶持比例执行。

(三十三)降低外贸融资和汇率避险成本。支持符合信保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杭信贷”贸易融资业务,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杭信贷”项下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外贸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汇率避险增信担保。

(三十四)鼓励抢占市场“话语权”。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助。

(三十五)减免涉企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市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全市新成立3年内小微企业的计量器具首次检定、校准予以免费,周期检定、校准减半收费;对餐饮住宿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减半收费;对一般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费用按80%收费。

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开展季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主动排查和欠款线索常态化核查办理。协调做好中小企业债务清欠法律服务,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

(三十七)深入推进重点产业发展法治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出台重点产业风控法务指引,建设风控法务服务中心,探索风控法务激励政策。

(三十八)拓展不予处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拓展符合法定条件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清单。

(三十九)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加强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收费监管,依法查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压缩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推动“综合查一次”,提高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的实施率,提高非现场检查占比,减少现场检查总量。

(四十一)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开展“沙盒监管”,给予入盒企业1—2年的“成长包容期”,包容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监管方式。对相关行业试行触发式监管,原则上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或全覆盖重点监管等主动检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二)便利企业市内跨区迁移。迁移调档、迁出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事项迁移、社保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调整免申请;存在未结税费事项需线下申请办理的,原则上当场办结。

(四十三)深化“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建设。将新增惠企政策主动推送比例提高至96%以上、“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方式兑付比例提高至50%以上。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