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肇庆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控行政检查频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类型。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二)严格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编制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等内容,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动态更新。
(三)规范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行政执法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年度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原则上各行政执法主体在年度计划外不再组织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其中,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先经法制审核、拟订机关集体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批准,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确需在年度计划外发起专项检查的,按原渠道报经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公示程序。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四)完善个案检查启动程序。各行政执法主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个案检查启动条件清单》,分情形明确投诉举报核查、突发事件应对等检查启动条件,不得以“例行排查”“随机抽查”等名义变相启动。个案检查时间与该企业本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计划时间间隔少于15天的,行政执法主体须在2个工作日内协调合并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转办交办或投诉举报核查不适用合并检查,可分别开展。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情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统计,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踪监督。
(五)深化行政检查协同机制。列入肇庆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于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合检查协调函》,协同执法部门有正当理由(如涉及保密或紧急事项)不参与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否则不得单独另行组织相关事项的日常检查。2025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占所有双随机抽查任务比率达15%。推行“一表通查”,牵头部门整合各行政执法部门简单检查事项形成《联合检查通用表单》(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共用检查项及营业执照、员工健康证等内容),由联合检查组现场填写,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各协同执法部门,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六)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规则。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机关部署开展跨区域专项检查的,应当在实施前公示检查方案和抽调执法人员信息;抽调执法人员实施跨区域检查时,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相关情况。
二、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解决标准不一、执法随意问题
(七)建立统一行政检查标准库。市直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参照上级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上公示。因法律法规变化,或企业集中反映行政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相关行政执法主体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动态调整。
(八)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检查标准协调。联合检查前,牵头部门组织协同相关执法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检查统一标准确认表》,明确同一检查内容的合格标准,避免企业因“标准不一”重复整改。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标准问题协调机制,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且部门间无法自行协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协调。
三、规范行政检查程序,解决行政检查资源错配、整改不到位问题
(九)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将委托书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涉企行政检查方面可履行的辅助性事务内容,严禁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十)探索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试点推行“信用+双随机”联合监管工作,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性依据,通过市信用平台的功能模块作为技术支撑,为“双随机”监管部门提供评价结果的可视化查询及应用界面,将“双随机、一公开”现有的全量随机抽查模式向智能化、数字化的精准研判高风险市场主体模式转变,提高抽查质量和监管效能。鼓励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除投诉举报核查、专项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查事项外,原则上不对名单内企业开展实地检查。
(十一)推行“检查—整改—反馈”闭环。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入企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如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需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整改的,自企业提出复核申请或整改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复核整改情况;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新模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实施罚款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最轻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要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校准,坚决避免“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处罚显失公正情况。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做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适用的培训指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
(十三)依法公示行政检查结果。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结果的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如实施行政处罚的,则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政策。
(十四)规范行政检查案卷管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坚持“凡检查必登记”原则,动态更新行政检查案卷目录,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事项办结后3个月内完成材料收集和整理。行政检查案卷目录需在本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本领域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解决“重指导轻监督”问题
(十五)畅通行政检查投诉反馈渠道。不断完善“条块结合”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点对各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与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好工商联、行业协会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收集涉企问题线索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收集企业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六)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重点针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乱检查问题线索的,要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十八)深化行政检查信息化应用。加强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在全市推广应用力度,以信息化方式规范行政检查权力运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