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保障项目高质量履约,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评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科学合理选择评标方式

  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招标前,充分论证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科学、审慎地选择最适宜的评标方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要求高,或需要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团队能力、业绩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比较的项目,应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引导市场竞争从单一价格竞争向质量、技术、服务、品牌和价格等多维度竞争转变,实现“优质优价”。

  二、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优化评标标准设置

  各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应坚持前瞻性和系统性,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引导投标人提供更具长期价值和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案。在设置评审因素时,除核心报价外,应统筹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构建全面、科学的评标指标体系。请各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将上述相关因素合理量化,纳入评标标准并明确相应分值权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清晰体现,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全面、可操作的评审依据。

  三、完善甄别程序,坚决遏制异常低价投标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因恶意低价投标导致的优标劣汰、劣标胜出及合同履约风险,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投标的甄别和处理方式及程序。

  明确启动情形。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某一合理比例,或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重点评审对象,启动异常低价甄别程序。

  规范书面说明要求。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详细阐述其报价的构成、成本节约的可行性措施(如新技术、工艺或管理方案),并承诺其报价不存在重大遗漏且必须诚信履约。

  强化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审慎地对投标人的说明进行审查。审查应侧重于其证明材料的真实与合理性、措施的可行性。若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该报价属于无法诚信履约的异常低价,且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应依法予以否决,并在评标报告中详尽阐述否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强化标后履约联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项目,特别是中标价格偏低项目的标后履约跟踪监管。对于因低价中标后存在偷工减料、拖延工期等严重违约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失信记录。

  钦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