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各测绘单位:
《金华市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7日
金华市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改革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自改革以来,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新机制,测绘中介服务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项目建设单位获得感明显提升,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成果综合应用,提升“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更好地支撑“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各项改革,制订此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提质增效降成本为目的,继续扩大涉改项目范围,优化办事流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挖掘成果使用价值,实现“多测合一”与基础测绘共建 共享,保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拓宽改革范围
深化“多测合一”改革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纳入综合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
(二)健全测绘市场准入机制
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开放市场,促进公平,及时清理调整不利于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限制和技术障碍,将已取得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等两个专业类别的资质单位上报纳入省级名录库,无障碍参与测绘市场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单位提供测绘服务。引导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按照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金华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金政管办〔2024〕10 号)通知要求入驻中介超市。
(三)进一步整合业务流程
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业务,分阶段推行“多测合一”。(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所需测绘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选址地形图测量、拟用地范围图测量、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征地分户测量、界址测量等相关事项;(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所需测绘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地形图、立面细部和平面图测绘、日照分析等相关事项;(3)施工许可阶段所需测绘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房产面积预测绘、拨地测量、规划放样测绘、规划验线测绘等相关事项;(4)竣工验收阶段所需测绘事项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规划、人防、消防、地下管线、绿地、不动产宗地和房产的测量等相关事项,承担不动产测绘的中介机构还应根据地籍调查要求同步开展权属调查。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工程量和建设工期的实际情况,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网址:https://tzxm.zjzwfw.gov.cn/indexzj.jsp),自行选择并委托一家或多家(最多不超过4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多测合一”测绘,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应当委托1家实施。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在“浙江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送的项目信息必须与提交至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多测合一”成果汇交清单信息一致。
(四)优化测绘技术标准体系
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印发的测绘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多测合一”成果编制执行依据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
通用标准具体如下:
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3.《房产测量规范 第 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4.《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第 2 单 元 : 房 产 图 图 式 》( GB/T 17986.2-2000);
5.《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 规范》(GB/T 39616-2020);
7.《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 552-2014);
8.《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
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10.《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规定(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50号)
专用标准具体如下: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以及补充规定和最新版本执行;
2.《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 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
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15号)
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29号)。
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同时间执行相应标准。
(1)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22日的,执行上述专用标准1;
(2)2019年9月23日-2023年2月28日的,执行上述专用标准1、2;
(3)2023年3月1日-2024年2月 29日的,执行上述专用标准1、2、3;
(4)2024年3月1日后的,执行上述专用标准1、2、4、5。2007年7月1日之前的项目一律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第 1 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5)200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的项目,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房产变更测绘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执行,否则按《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执行。
注:2024年3月1日后以上标准、规程、规范和文件更新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五)促进成果共建共享
为更好地利用“多测合一”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同时确保建设单位从市、县(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到的 1:500 基础地形图的现势性,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测绘服务机构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可凭项目合同可以向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免费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地块及周边的 1:500 基础地形图,用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竣工测绘等工作;项目结束后及时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汇交于市、县(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用于金华市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鼓励测绘服务机构汇交项目的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用于城市实景三维的更新。
(六)统一使用合同和报告模板
实施“多测合一”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测绘中介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金华修订2021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测绘中介机构原则上应使用省厅下发的成果报告模板,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适当予以优化。
(七)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水平
测绘服务机构是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准确性,保障城市安全,地下管线竣工测绘严格落实覆土前竣工测绘要求,并在地下管线测量报告中附覆土前竣工测绘实地照片。测绘服务机构在本市承担管线测量(专项或子项)项目的,应于项目完成后30天内,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管线测量数据成果。
(八)加强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在“双随机”检查工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对多次发生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追究责任。
(九)优化项目测绘内容
本市工业类项目在尚未完成绿地施工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供承诺书和绿化设计图件资料,“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在竣工测量时依据承诺书和绿化设计图件资料,按相关规定计算绿地面积和绿地率。本市工业建设用地内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简易测绘报告模板。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按期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实施。
二是强化业务协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政管办、发改、住建、人防等部门,发挥深化改革牵头作用,加强业务沟通和技术交流,指导测绘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好“多测合一”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是打造典型示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多测合一”改革推进情况开展指导,重点挖掘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创新做法与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标准化推广,并向上级报送典型案例。
四、其他
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020年4月印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综合测绘”工作的通知》、2021年8月印发的《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持续推进综合改革六条举措的通知》、2022年12月印发的《金华市关于深化“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金自然资规〔2022〕139 号)全部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