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创新
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构建更加精准高效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高质量融合发展,助力全市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科创企业创新发展
(一)提升科创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鼓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对“专精特新贷”“好苗贷”等科创类银担专属产品,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不超过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探索“浙科联合贷”服务模式创新试点,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对五大产业生态圈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且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到2000万元的产业项目,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不超过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五大未来产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投资固定资产且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到500万元的产业项目,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不超过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政策期内补助总额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鼓励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对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合规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硬件设备抵押融资,根据合作银行优惠利率择优分档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1.5%的贴息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为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利息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购买研发等科技活动类保险的科创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好苗子”企业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统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等产品的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8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对购买专利申请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险、专利执行险等其他险种的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的市场化应用。对购买首台(套)、首批次产品保险的企业,按照首年度不超过实际保险费90%且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率2%的标准给予保险费补助,并从次年度起补助标准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最高补助500万元、购买首批次新材料保险最高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对外向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和风险保障。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拓展出口信用保险功能作用,支持运用保单增信融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阶段性加强面向重点地区外贸企业的金融纾困。鼓励外贸企业采取远期结售汇等措施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力支持科技创新
(八)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按规定统筹市级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力度支持“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做大做强。在市财政安排的“3+N”产业基金年度专项资金中统筹资金支持设立润苗基金,积极谋划未来产业基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引导风投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依法设立并开展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2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区、县(市)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发债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体系。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深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推动更多项目落地,持续放大AIC基金效应。[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优化科创信贷产品供给。鼓励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为科创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每年对科创企业相关贷款增量排名前20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
(十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和证券化融资。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质扩面,对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市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每家机构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评估等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的项目管理(协调)人,按规定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三)优化融资担保增信机制。推进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完善再担保体系,将科创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5%、融资担保业务当年日均余额比上年度增长且上年度也同比增长的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好苗子”等科创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2%的标准给予业务奖补。探索“股债贷担”联动的创新产品服务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创投机构提供发债融资增信支持,提高企业债券融资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完善科创企业保险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保险产品服务,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每年对科创企业相关保险业务增量排名前10位的保险机构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十五)鼓励推广农业保险。推广国家、省级险种和市级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发行区、县(市)创新试点地方特色险种。市级对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9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农业主体综合保险、渔船互助保险等其他险种每年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成效明显的区、县(市)试点险种,市级按不超过实际保险费4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县级财政补助金额。[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加强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和奖补支持。优化事项办理流程,依托“就业创业一张图”等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一键申请”,强化政策靶向供给与精准解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
(十七)鼓励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科创金融专营机构认定,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围绕组织架构优化、产品服务创新、风控机制完善等关键环节,深化科创金融专业化、特色化组织模式探索与实践。[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
(十八)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支持科创企业成效较好的银行、保险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市级对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成效较好的区、县(市)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夯实财政金融协同基础
(十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五位一体“杭创E站”科创企业服务平台和市、区县(市)两级相关助企服务平台贯通协同。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和项目推优、信息共享和数据赋能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深化与“杭创E站”合作,实现数据交互回流,加大银担合作力度,推出更多、更便捷、更低成本的金融产品,相关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工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强绿色改造和环保技术的应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依法依规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加强综合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动机制,持续优化“5+X”陪伴式科创生态服务体系,协调投资、贷款、补贴、担保、保险等资金要素和多项增值服务资源,形成“科技—产业—资金—服务”良性循环,引导撬动各级各类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向我市现代产业领域,多渠道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为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局)、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附则
本通知中的“优惠利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的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信贷资金利率,贴息后企业实际承担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以及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可动态调整迭代。相关政策条款由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中涉及的资金补助(奖励)比例和标准为最高限额,政策期内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如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