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围绕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推动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集成式改革,我局继续推出第八批惠企利民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创新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方式,全面激活“地利”
(一)支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推动配置效益最大化。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组合各门类资源资产实施一次性供应。探索开展跨资源(如“土地+矿产+海洋”)、跨空间(如“地表空间+地下空间”)、跨权属(如“国有+集体”)等组合供应类型,或涉及以上几种类型互相结合的综合型供应模式,通过“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形成权属清晰、可供使用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体,通过“统一供应、统一运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价值的最大化。
(二)推出“广海汇”政产学研金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ghh.gzlpc.gov.cn/gzhyzs/#/index),为招商引资搭建“超级连接器”。推出包括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产业洞察、选址推介、政策助手、金融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普园地七大版块的一体化平台,整合企业、政策、土地、投融资和产学研用五大资源库,设置丰富的查询、发布、交流、合作功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涉海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用户及时掌握政策动态、高效寻找上下游配套企业、拓展产业合作机遇。
(三)迭代优化五版“广州招商土地超市”(网址:https://guangdong.tianditu.gov.cn/guangzhou/zstdcs/#/),丰富企业投资选择。向社会展示更详实的规划和区域评估信息,包括全市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76个重点片区涉及面积606.8平方公里的区域评估情况等。增设海洋资源板块,上线海岸带、海岸线、海域和海岛数据,无缝对接陆海空间资源。增设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广州片区)板块,提供片区范围内留用地、农田、温泉、景点、酒店等信息。优化“随心选”智慧选地功能,提供热点板块、产业园区、用途类型等多维度筛选条件,全面适配企业个性化选址需求。
(四)构建自然资源“指标银行”,推动“百千万工程”项目快速落地。进一步拓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标池”内涵,在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拆旧复垦指标四类指标基础上,将自然资源涉及的各类指标,以及房票、地票、通过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产生的指标等纳入“指标银行”管理。拓展房票安置适用范围至非住宅等征拆安置主体,进一步加大房票实施力度,对于跨区通兑、跨用途兑换,征拆涉及住宅、商办用房、工业物业鼓励优先使用房票安置。依托“指标银行”,构建指标“生成-归集-流转-使用”的闭环管理,按照市、区两级指标池分级分类,统筹制定流转交易规则,通过市区流动、跨区交易等手段促进各类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高效配置。
(五)推行产业用地多元化弹性供应,靶向保障企业需求。支持工业、物流仓储、营利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营利性公用设施及全自持商业服务业用地等产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其中,长期租赁年限5至20年,年租金起始价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核算;弹性出让年期20年至法定最高年限,起始价按“弹性出让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确定;先租后让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总年限不超法定上限,起始价按“(租赁年期+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期租金按“租期/(租赁年期+出让年期)×成交价”分年收取,出让时扣减已缴租金。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确认后,产业项目可选择在约定供应期满或供应期间申请调整供应方式或续期。
(六)支持工业项目分期按约无息缴纳出让金,减少企业落地初始成本。新出让产业用地,应在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之内缴纳首期款项,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可在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按合同约定付清。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的项目,按约付清不计利息,未按约付清则从首期付款之日至约定缴款期限计分期利息,超期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分期利息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 年期LPR计收。
(七)探索工业、商服等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支持企业长期稳定投资。
1. 属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年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0年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权利人可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确认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可重新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或投资服务评估协议),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则上剩余年限不超过10年,确需超出的,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产出的要求,并经区政府和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2. 属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年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剩余年限不足20年的产业用地项目,权利人因项目增资扩产等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经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确认符合增资扩产等情况的,可重新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或投资服务评估协议),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3.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时点同地段、相应用途续期后增加年限市场评估总地价计收,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可按70%计收。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不一致的,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后办理续期手续。
(八)推行地下空间多元化弹性供应,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首次出让地下空间,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公益性地下空间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允许配建或者奖励部分按实际用途协议出让。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可依法完善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新建项目的地下道路、地下轨道交通、非营利性地下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不包含出地面设施)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首次供应的地下空间可根据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
(九)允许自持住房转为可售住房,优化存量保市场主体。针对以往为调控房地产热而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属于所在行政区和所在板块一手住宅去化周期均在18个月警戒线以下的项目,依企业申请,经报市土委会审议及原出让方同意,权利人按照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取高者补缴出让金后,可将自持住房转为可售住房入市。各区可根据去化周期动态变化和中高风险企业纾困需要,研判自持项目转为可售住房入市影响,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十)支持存量商办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按照“职住平衡、供需适配、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原则,允许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外的3km范围内或现状轨道站点3km范围内已供应的商服用地,由区政府综合评估周边租赁住房需求集中、配套水平可承载后,经住建部门同意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支持在建或已竣工的商办物业,在权属合法、结构可靠、消防安全、面积合规、与宗地其他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整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量等控制指标;支持已供应未开工的商服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建设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保障性住房。参照宿舍标准改建或转化的项目,用地单位不得将房源直接出租给个人或家庭,在与本市注册、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达成对接协议后,方可与单位安排的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允许自持商办物业招商入市,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招商逻辑从“新增土地供给”转向“存量商办用房盘活”,鼓励土地权利人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以商引商”,依托自持商办物业通过整体、分栋或分层转让合作等模式,定向引入高成长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存量空间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在土地权利人确认受让企业意向并提出申请后,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产业导入、经济贡献等要求,可允许根据受让企业实际需求,确定自持物业调整比例,经报市土委会审议及原土地出让方同意,权利人按照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取高者补缴出让金后,可将自持商办物业转为可售商办用房入市转让给受让企业。严格管控入市物业分割销售,受让企业对受让商办用房就购置范围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注明物业应全部自持,严禁以虚拟划线或非实体墙等形式二次分层、分区分割销售,避免形成“类住宅”。进一步推动房票全市跨区通兑、跨用途兑换,征拆涉及商服办公用房的鼓励优先使用房票安置。
二、拓展多元化公共服务场景,营造全龄全社会友好的高品质生活空间
(十二)支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高品质的生活需求。支持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少年宫、展览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配套便民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设施,可以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便民服务功能;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可按照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便民服务功能。
(十三)支持已确权的存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灵活调整服务业态,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按照历史规划标准配建的诸如照相馆、书店、中西药店、洗染店等无需移交的商业服务设施(肉菜市场、农贸市场除外),其使用功能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表四中“商业服务业”的,可将产权登记用途确认为“商业服务(建议的业态)”。其中“建议的业态”将结合周边商业服务市场需求和原规划初衷优化,确认为以零售、餐饮、文体、综合服务等相对宏观的业态,包括《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注4”确定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类型”。规划配套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可以生鲜超市形式提供生鲜零售服务。推动存量物业的盘活利用,满足居民和市场多元化、高品质的需求。
(十四)因地制宜建设开敞体育运动空间,打造15分钟运动圈。在储备用地、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社区存量空间等建设开敞体育运动空间,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中免于规划许可情形的,免于规划许可。
(十五)支持乡村零星公共设施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助力和美乡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免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六)支持利用非自有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缓解群众停车难题。支持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公交场站等产权清晰的非自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增加50个泊位以上的地下停车场,允许设置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20%的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
(十七)支持公共地下空间配建经营性功能,推动地下互联互通、提升城市品质。宗地相邻多个规划单元之间增加地下连接体、公共地下空间增加公共通道的,支持设置不超过地下连接体、地下公共通道总建筑面积30%的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自有用地增加地下公共通道或地下移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按照不超过新增公共空间实际建筑面积1:1奖励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自身建筑与疏散出入口、地铁出入口、风亭、设备等出地面设施合建,支持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部分3倍的自持经营性建筑面积作为奖励。自持经营性建筑功能应有偿使用。支持运营主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盘活利用地下轨道预留空间设置自持便民服务设施。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聚力实现“减证便民”
(十八)简化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和手续,助力项目快速落地。在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用地报批时,主动收集临时用地需求,引导合理选址,临时用地延期的审批时间缩减为3个工作日,简化审批材料。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申请,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无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十九)支持工业、仓储项目内用于支持生产等构筑物免于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为企业经营提速增效。工业、仓储性质的自有用地内,在满足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要求且不占用市政道路的前提下,因生产和质检需求,建设室外传输带、隔油池、隔水池、污水池、地泵、罐区、堆场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或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要求,建设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房、消控室、污水处理室等建构筑物,支持按程序纳入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清单,简化审批程序。
(二十)支持地下车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分期规划核实和确权登记,推动验收交付双提速。对已建成地下主体结构(含墙柱楼板等)但暂时不具备停车泊位现场划线条件的地下车库,在确保安全、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采取“实地测绘+泊位划线方案+告知承诺制”相结合的方式,暂不清空场地,以防火分区作为最小实测单位灵活划分片区,以告知承诺制申请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
(二十一)支持地下空间单独确权,保障企业开发权益。在保证功能独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分层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分层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依据规划条件核实材料单独办理对应核实范围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十二)衔接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交海即交证”。优化项目用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强化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在用海主体取得用海批复文件并提供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一个工作日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即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海即交证”。
(二十三)支持海域使用权三维立体分层确权登记,实现用海项目垂直空间复合高效利用。针对用海项目垂直空间复合利用的场景,通过高精度实景三维技术绘制三维宗海图,采取“三维调查+分层确权”的方式,为特定排他性立体空间单独设权,办理同一海域立体分层确权登记,精准界定海域使用权区域。
(二十四)支持在采矿权期限届满前合并办理采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活跃矿业权市场。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可综合参考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年限及政策规定的最长延续年限,在采矿期限届满前申请合并办理采矿权变更及延续登记。
(二十五)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维护委托人权益。为进一步便利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可以共同申请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并支持暂不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信托财产相关权利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十六)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全城通办”。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就近申办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纳入全城通收通办范围,企业群众可前往全市任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十七)支持不动产“带封过户”、“带封融资”,进一步破解融资难。不动产已被查封情况下,债务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许,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能满足执行案件债权的情况下,经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
(二十八)拓宽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助力企业群众“少跑一次”到“零跑腿”。针对企业群众异地办证诉求,与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四大城市开展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高频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合作,五地全行政区域纳入跨城通办范围,覆盖69个登记机构。企业群众可按需选择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模式,实现家门口“随心办”。
(二十九)优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升规划资源政府信息获取便利度。对于企业群众申请需求大的规划资源政府信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中除提供公开信息网页路径、网址链接外,增附网页二维码,企业群众可手机扫码“直达”信息网页。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上附上答疑联系电话,便于企业群众按需获取规划资源政府信息的解答说明。
(三十)设置“规划和自然资源惠企利民措施兑现咨询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全力推动每条惠企利民措施落地见效。企业群众在使用1至8批惠企利民措施的过程中,认为符合某条措施的适用条件,但存在入案途径不明晰、入案后办理效果不满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规划和自然资源惠企利民措施兑现咨询服务”公共服务事项在政务大厅“一窗”入件,通过将惠企利民措施纳入职权事项清单,全力推动每条措施兑现到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