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供销合作总社:
现将《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数据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5年9月29日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行为,推动信息统一汇聚、集中发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等发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条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全省交易信息的综合发布媒介,应当按照有关数据规范,归集各行业指定媒介、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向省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全省交易信息,并根据各地各行业需求,共享至行业指定媒介、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 各行业指定媒介、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本行业、本区域交易信息。
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支持各行业指定媒介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推送本行业交易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交易信息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交易信息发布主体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的范围内发布交易信息。
第八条 交易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便于获取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发布交易信息,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计划(如有)、资格预审公告(如有)、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可以公开的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调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履约及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江苏土地市场网”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信息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示、履约及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转让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结果等。国有产权交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相关信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推送至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疫苗集中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公告等,相关信息应当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补充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转让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结果等。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相关信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推送至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发布主体在行业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的,行业指定媒介应当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避免交易信息发布主体重复录入。
第十九条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归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
相关主体认为行政处罚信息登记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专家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资格的处理信息。
处理信息应当包括专家编号、违法违规事实、考核结果和处理依据。
评标专家考核结果处于申诉及答复期间的,其处理信息不予发布。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认为发布的本人处理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设立专栏,集中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交易流程、信用评价标准等政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过主动公开、设置查询页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在交易信息发布过程中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信息发布主体在发布事项、发布范围、发布内容、发布时限以及发布渠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照规定交互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导致发布的信息发生遗漏或者错误的,由数据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