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防动员办公室、数据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现将《江苏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苏省数据局
2025年9月30日
江苏省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企业视角出发,坚持改革引领,强化部门协同,重构业务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在我省已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其他多个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一次办理。实行“一次申请、统一受理、联合核验、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充分发挥12345总客服作用,最大限度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切实解决建设项目验收多头申请、程序交叉、时间冗长等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方式
(一)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为企业提供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或备案事项“一站式”办理服务,实现一次提交申请、数据实时共享、业务集成办理,已集成的单事项可以按照企业需求组合办理。
对于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其他验收事项,按照效能精简、法治统一原则,各设区市可将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二)办理方式
1. 线下办理“只进一门”:各地要在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2. 线上办理“一网通办”: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设置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模块,提供敏捷高效服务。
3. 诉求“一线应答”:在江苏12345热线百科发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主题信息问答,便利企业群众搜索查询。各地12345热线要积极组织民声接听员,依托热线百科和主题信息问答,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进12345“民声接听员进大厅”,探索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设置12345专席,与首席代表、政策专员联动,提供业务咨询和导办服务,并按12345表单规范做好记录和回访。
(三)工作进度
2025年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开展业务协同,推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10月,研究编制省市系统升级改造技术实施方案,同步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全省统一申报端开发建设,各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模块改造。11月,完成省市相关审批系统接口开发和联通工作,并上线试运行。12月,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现业务统一办理,办件数据实时反馈,方便企业就近申请。
三、重点任务
(一)重构办事流程。建立联动服务机制,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为基础,以办事流程最优化为目标,强化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重构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提供“套餐式”服务(附件4),建设单位可通过勾选其中一项“套餐”,选择联合验收办理事项。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核验,实现一次申请、多事项联合办理,大幅减少累计办理时限和现场核验次数,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办理流程图(附件5),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附件1)。
(二)精简申请材料。实施“一表申请”,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涉及的单事项申请表信息逐项进行梳理、归并和去重,将五张申请表合并为一张申请表(附件2),实现共享数据自行复用、个性信息自主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进一步提高表单免填率。对单事项申请材料进行整合、精简、优化,形成一张材料清单(附件3),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
(三)开发办事系统。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和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应用支撑能力,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全省统一申报端,统一数据标准和模块服务接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集成办理服务,优化与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系统的对接。
(四)强化数据共享。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线上线下收件、流程有效交互,数据自动流转。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落实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系统内共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信息,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有效提升建设项目竣工手续办理便捷性。办件数据实时推送至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同步满足国家部委数据上报要求。
四、改革举措
(一)单位工程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可以根据不同单位工程的建设进度,在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一个或者多个单位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在全部单位工程完成验收后,或者对最后一个(批)单位工程开展联合验收的同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中未验收的内容进行验收。
(二)非现场核验。鼓励应用非现场方式进行核验。非现场方式的核验包括:
1. 测绘、检验、检测类成果的在线复核、校验;
2. 线上踏勘;
3. 电子图纸和图纸审查结果在线查看;
4. 许可要求、管控条件要求、设计图纸和图纸审查结果、测绘成果等信息的系统校核、比对。
(三)部门委托服务。验收部门在核验过程中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及其它技术服务的,由验收部门委托并支付费用。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各地应建立联合验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并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防动员、数据等相关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负责统筹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梳理及技术方案的制定,建设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报端,优化对接相关业务系统,同步做好办件结果反馈。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操作指引,归集、录入和维护主题信息问答和智能问答,开展系统和业务培训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的梳理及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联通。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的梳理及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联通。
省数据局负责依托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支持做好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共享工作。
各地自行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牵头部门应做好联合验收统筹协调工作,并负责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验收;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办理、系统改造对接等协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在政策解答、平台使用、业务办理等方面强化业务人员培训,有效提升服务质量。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及时回应、解答企业关切的热点问题,根据意见建议开展流程、内容、功能的持续优化迭代升级工作,不断提升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的通知》(苏工改办〔2019〕3号)附件3《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2.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3.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
4.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套餐服务
5.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流程
附件1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二、事项简介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是江苏省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服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务服务跨部门联办的关键举措,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防动员、数据等4个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围绕建设项目验收需要办理的政务服务手续,通过系统连接、证照共享等方式畅通全流程“网上办”渠道,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事项提供高效服务。
三、改革成效
改革前 | 改革后 | |
办理时间 | 不超过57个工作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跑动次数 | 5次 | 1次 |
提交材料 | 最多37件 | 最多11件 |
办理环节 | 8个 | 2个 |
四、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事项清单
1.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实施层级
设区市、县(市、区)。
七、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八、实施依据
(一)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江苏省消防条例》;
4.《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5.《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九、受理条件
(一)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 竣工测量报告;
3.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4. 土地核验报告。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1. 消防验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 消防验收备案(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 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联合验收申请表;
2. 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提交);
7.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材料清单
见附件3。
十一、办理流程
见附件5。
十二、办理途径
1. 线上办理: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进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模块进行办理。
2. 线下办理:前往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专窗(专区)申请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累计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1.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20个工作日。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1)消防验收15日;(2)消防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出具备案凭证。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且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且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2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各地承诺办理时限少于上述办理时限的,按照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办理。
十四、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由企业在提交申请时自主选择办理结果获取方式,纸质办理结果文件可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如有电子证照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查看获取。
十五、咨询投诉渠道
12345“民声智慧听”,或向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设置的“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咨询。
附件2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项目和事项信息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发改委) | ||||||||||||||||||||||||||||||||
工作编码 (工改系统) | ||||||||||||||||||||||||||||||||
办理事项 |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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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简要信息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装饰装修 □其他 |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 □其他 | |||||||||||||||||||||||||||||||
项目属地 | 江苏省 市 区(县、市) 街道(镇) | |||||||||||||||||||||||||||||||
详细地址 | ||||||||||||||||||||||||||||||||
工程造价 |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 |||||||||||||||||||||||||||||||
合同工期 | ||||||||||||||||||||||||||||||||
施工时间 | 自 年 月 日(开工日期)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日期)止。 | |||||||||||||||||||||||||||||||
总建筑面积 | ㎡ | 其中地上 ㎡;地下 ㎡(含人防面积 ㎡)。 园林工程面积 ㎡,其中绿化面积 ㎡,园林附属工程面积 ㎡。 | ||||||||||||||||||||||||||||||
地上层数 | 地下层数 | |||||||||||||||||||||||||||||||
结构类型 | 长度/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建设单位档案员 | 联系方式 | |||||||||||||||||||||||||||||||
(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工程名称) 工程档案已按现行 (工程属地执行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标准名称及编号) 收集、整理、组卷并自检合格。该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已报送至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附件: □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纸质 / 电子) □ 监理文件 (纸质 / 电子) □ 施工文件 (纸质 / 电子) □ 竣工图 (纸质 / 电子) □ 竣工验收文件 (纸质 / 电子) □ 声像档案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 ||||||||||||||||||||||||||||||||
特殊消防 设计 | □是 □否 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填写。 |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
特殊建设 工程情形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填写。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消防 施工单位 | ||||||||||||||||||||||||||||||||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使用 功能 | 改变后 使用功能 | 原使用功能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建筑单体名称 | 使用 功能 | 耐火等级 | 结构类型 | 地基基础类型 | 层数 | 高度或长度(m) | 占地 面积(㎡) | 建筑面积(㎡)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消防设施 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
土地出让合同号 | (划拨类可不填) | |||||||||||||||||||||||||||||||
划拨决定书号 | (出让类可不填)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 (管线工程可不填)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人防工程位置 (中心点) | GPS系统:经度: 纬度: 北斗系统:经度: 纬度: | |||||||||||||||||||||||||||||||
防护等级 | 口部数量 | |||||||||||||||||||||||||||||||
人防许可决定书编号 | 许可面积 | |||||||||||||||||||||||||||||||
战时功能 | 平时功能 | |||||||||||||||||||||||||||||||
实际建筑面积 | 掩蔽面积 | |||||||||||||||||||||||||||||||
地下层数 | 人防层次 | |||||||||||||||||||||||||||||||
防护设备单位 | 防化设备单位 | |||||||||||||||||||||||||||||||
施工图审查单位 | 人防质量监督 机构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图审合格证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 ||||||||||||||||||||||||||||||||
质量监督注册号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建设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勘察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设计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监 理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施工单位 | 名 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填写须知,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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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 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栏目无需填写)。 2. 结构类型: 房屋建筑工程: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砌体结构、排架、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结构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梁式桥、拱式桥、斜拉桥、钢构桥、悬索桥、组合体系桥、沥青混凝土+二灰结石、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水泥混凝土+二灰结石、水泥混凝土+水稳碎石、钢筋混凝土挡墙、块石挡墙等。 3. 参建单位信息中,标有*的信息在线上办理时均可通过数据共享自动获取,无需企业重复填写,项目负责人(含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需企业自行填报。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填写说明: (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 (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消防验收(现场检查复查),之前现场评定(现场检查)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 (4)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的或其他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5.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 ||||||||||||||||||||||||||||||||
附件3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适用事项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1 | 联合验收申报表 | ①②③④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②③④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3 | 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③④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免提交 |
4 |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③⑤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免提交 |
5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③④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6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③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如为住宅工程,需提交 |
7 | 由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③④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免提交 |
8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③⑤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移交 | 必要 | |
9 | 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 | ⑤ |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出具 | 必要 |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免提交 |
10 | 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 | 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11 | 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 ②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
12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②③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无需提交 |
13 | 竣工测量报告 | ①③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14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①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如为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 |
15 | 土地核验报告 | ①③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如涉及用地手续。 |
16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③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17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③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①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
③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4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套餐服务
一、套餐1
联合验收事项: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申请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三)设施设备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检测结果合格。(四)竣工图编制完毕,工程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五)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申请材料:1.联合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或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4.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
二、套餐2
联合验收事项: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条件:(一)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均已通过。(二)建设单位通过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需补充的材料已补充完整。
申请材料:1.联合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涉及住宅工程)。
三、套餐3
联合验收事项:①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申请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三)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四)设施设备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检测结果合格。(五)竣工图编制完毕,工程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六)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申请材料:1.联合验收申报表;2.竣工测量报告;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4.土地核验报告;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或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7.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
四、套餐4
联合验收事项: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三)设施设备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检测结果合格。(四)竣工图编制完毕,工程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五)建设单位通过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需补充的材料已补充完整;(六)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申请材料:1.联合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或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4.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涉及住宅工程)。
五、套餐5
联合验收事项:①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三)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四)设施设备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检测结果合格。(五)竣工图编制完毕,工程档案资料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六)建设单位通过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需补充的材料已补充完整;(七)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申请材料:1.联合验收申报表;2.竣工测量报告;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4.土地核验报告;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或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7.建设工程档案目录清单;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涉及住宅工程)。
备注:1.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已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建设项目如涉及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选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同时勾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中有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设施、绿化等方面的部分,应分别共享给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在系统内共享,无需建设单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移交。
附件5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