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修正案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9月25日至10月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9月25日

  关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202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根据营商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分别于2021年、2023年、2024年作了修正。《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落实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固化本市改革成果和有效经验,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再次修改,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案(草案)》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一是明确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要求,建立健全多方协同共治机制,强化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二是规范专项检查行为,政府部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时,应当履行相应批准、备案程序,并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三是要求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时,按照规定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提升政策的一致性、协调性。(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入法固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一是优化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付。二是营造清朗的营商网络环境,相关部门构建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造谣、传谣违法行为。三是加强部门协同,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经营主体恶意注销、牟利性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等行为,形成系统长效治理。(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九条)

  (三)支持市政接入领域高水平对标改革。针对企业反映的市政公用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用户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拨付等方面的问题,明确要求开展市政公用管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对于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告知电力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进度按时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拨付相应费用,确保接入工程顺利实施。(第六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意见和建议;

  2.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3.对优化政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案

  (草案)

  一、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协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遏制利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阻碍企业上市融资行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违法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侵害企业等经营主体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依法惩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查询、申请、兑现门户,推进惠企政策主动精准推送和相关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并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压减兑现周期,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政策,应当科学精准设定可量化的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具备数据支撑能力的普惠性政策原则上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

  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加强协同,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共享涉案涉诉经营主体信息。对存在金钱给付类的司法裁判未履行或者罚款未缴纳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已立案但尚未被作出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七款、第八款:

  本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线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理规定,开展市政公用管线建设。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告知电力、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进度按时从土地储备资金中拨付相应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八、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起草涉及企业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九、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协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