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级人民法院、(分)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省农垦中级法院,各隶属海关: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海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上取得了良好成效,知识产权跨部门保护协作各项机制基本完备。为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深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推动部门间保护协作纵深化、系统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间全链条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一)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已于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
(二)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严禁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形。
(三)稳妥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对在侦查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诉讼审查阶段发现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检察机关要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向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健全移送争议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适应知识产权执法特点的案件移送争议解决机制,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就是否涉嫌构成犯罪产生争议的,可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与纠纷调解衔接
(五)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市场监管、版权、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律师、高校等行业推荐、选派优秀人才加入各地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实现各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纠纷。
(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调解对接机制。吸收借鉴浦东新区在综合改革试点中实行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制度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度规定下,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案件过程中,可视情形及当事人意愿,引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权利人及涉嫌侵权人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正合理保护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减免处罚。
(七)深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省司法厅调解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利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保护协作
(八)加大民生领域联合执法力度。聚焦食品、日化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与养护、儿童玩具、冰雪经济、文化旅游、消防产品、燃气用具等重点产业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出入境环节保护协作。哈尔滨海关各隶属海关所在地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海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侵权线索通报、侵权认定支持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出入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结果通报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结果作为海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参考依据。
(十)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保护协作。持续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商户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尊重和了解知识产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加大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测力度,健全案件线索发现、通报、核查等协作制度,及时查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
(十一)探索推动海外纠纷应对综合指导。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黑龙江分中心为依托,探索建立我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综合指导工作机制,整合各地各部门政策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为我省企业在法律政策咨询、侵权风险排查、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指导、“一站式”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案件办理协同技术支持
(十二)完善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整合共建全省统一的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互通共享的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为各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检察案件以及仲裁等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稳妥推进知识产权鉴定业务有序开展。宣传推广《专利鉴定规范》《商标鉴定规范》《商业秘密鉴定规范》等相关标准,支持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鉴定业务,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建设。
五、进一步健全保护协作工作机制
(十四)进一步健全业务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以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商请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确保相关案件合法合规。
(十五)进一步健全研讨交流机制。不定期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业务交流会议,互通工作情况,研判我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发展趋势,商讨下一步工作方向。积极通过开展同堂培训、案例研讨、观摩办案等多种形式,加强部门间业务交流,促进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十六)进一步健全宣传引导机制。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用好融媒体,多渠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举措和成效。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月等重要时机,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及时报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发布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哈尔滨海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络员制度,负责沟通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本地区本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