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28号)等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部门(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依申请办理的授益性事项,涵盖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指政务服务部门对实施规范中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为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桂通办”平台)是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平台,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件事”是指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将需要多个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关联性强的多个事项,经过梳理整合和流程优化再造后,形成的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统筹兼顾、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本部门基本目录、实施规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的办事指南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实施规范认领,办事指南编制、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基本目录

  第六条 基本目录包括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区特有基本目录。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是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编制的基本目录。本地区特有基本目录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未设定的,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第七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取消、变更、审核、发布和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基本目录,并对基本目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目录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的;

  (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确需调整的;

  (六)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在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和佐证材料。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反馈申请部门;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数量较多、情形较复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对作出不予以调整决定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或再补充理由、依据后重新提交申请。

  市级特有基本目录参考自治区级基本目录的相关调整工作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衔接,推进基本目录与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并保持一致。

  基本目录发生调整后,自治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相关事项清单,推动清单与基本目录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一体化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系统、本部门实施规范,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实施规范有调整需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收集本系统的调整需求,通过“桂通办”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向对口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整需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决定;对不予以调整的,应当反馈不予以调整的理由。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协调。

  (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实施规范有调整需求,或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与实施进行个性化技术改造或调整范围较大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职责认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实施规范,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发布后或本地区特有基本目录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实施规范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实施,并完成办事指南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目录、办事指南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开,运用多种方式解读政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以“桂通办”平台为源头,确保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线上业务办理系统、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终端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办事指南信息完全一致,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以下要求规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涉及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指导并督促下级政务服务部门做好纳入实施或承接工作;对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及时在“桂通办”平台进行调整,并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各地推行的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服务窗口前移、帮办代办等创新服务模式所涉及的事项,须及时在“桂通办”平台完成信息调整,并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据办事指南,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与要求,确保纸质形式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在“桂通办”平台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条件、容缺材料列表并动态更新。

  第五章 “一件事”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一件事”工作,牵头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含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对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当涉及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修改或废止,或事项出现调整、取消及其他变化时,配合单位应及时上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按照统一规范对“一件事”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相关要素进行梳理,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合理优化前后置环节、办理要素和重构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牵头单位应根据事项梳理结果,编制“一件事”基本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确保目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牵头单位应根据事项梳理结果,编制“一件事”实施规范,并实施动态调整,确保实施规范与实际办理需求一致。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责任单位应根据事项梳理结果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并通过“桂通办”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责任单位应通过归并、数据共享等方式优化申报体验,通过智能化方式,优化“一件事”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主动引导申报主体按需自主选择“一件事”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检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同源、工作要求落实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政务服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未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遗漏政务服务事项的,或线上线下各类服务渠道发布的办事指南不一致的,或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擅自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或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而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该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的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直驻桂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