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操作规程》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操作规程

  为巩固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是指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温州保护中心”)“一站式”综合保护平台,集聚多方知识产权资源,开展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等渠道协同保护,加大维权援助工作力度,促进纠纷前端化解,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规范顺畅衔接程序,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流程简化、优化、快速化。

  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范围主要是专利侵权纠纷,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导开展。

  温州保护中心依据法定职责和市局委托执法权限受理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请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技术调查、委托执法等工作,分流进行快速处理。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一)基本事实清楚:通过请求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无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

  (二)证据确凿: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真实、关键的证据。

  (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明确区分权利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

  (四)涉案专利权稳定: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以依申请启动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遵循自愿、合法、保密、无偿原则。

  五、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或者线下方式,提交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请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为温州市域。

  (二)填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书》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利登记证副本。

  (五)专利侵权证据。

  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温州保护中心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体流程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对案情简单明晰,侵权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点较少,且双方有调解意向的案件,流转进入“纠纷调解”环节,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依据侵权判定意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温州保护中心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温州保护中心应当及时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温州保护中心请求省级相关单位优先安排进入专利无效优先审查通道,协调专利确权和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在市局口审厅联合审理。

  七、温州保护中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是涉案专利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审查员;

  (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

  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工作人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八、适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无法办结的,审结期限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压缩50%左右执行。

  九、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实行案卷化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整理成卷,归至市局存档。

  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物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以裁决结案的案件证物,若判定侵权,应由温州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请求人见证下销毁。若判定不侵权,应将证物交还被请求人。

  (二)以调解结案的案件证物,按照调解协议中的约定处理。若双方未约定处理方式,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以撤案结案的案件证物,应将证物交还被请求人。

  证物应当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十、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对温州保护中心分流或直接受理进行快速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发布前市局有关程序规定与本操作规程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