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就《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yangjm@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9号楼数据制度建设处(邮政编码:510031),并请注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

  联系电话:020-83134762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快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深化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保障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术语定义】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报告等。

  第五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领导,依托数字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实施机构,制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公安、安全、保密、密码、国资、审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管理,督促本行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落实目录编制、数据提供、质量管理等工作,协同监督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第七条【授权运营模式】

  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实行统一实施、依场景授权,即由省级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授权运营工作,遴选运营机构,按应用场景授权其对与场景需求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市场公平提供。确有需要的,可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特定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

  第八条【授权运营平台】

  省级实施机构牵头推进形成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体系,为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

  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与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加工处理、授权运营、流通交易的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按照统一规范标准建设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的本行政区域分节点。

  第九条【登记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机构应按照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禁止情形】

  未经本办法规定的授权运营程序,本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向社会有偿提供。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他人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获得数据相关权益。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等优势从事垄断行为。

  第二章数据供给

  第十一条 【授权运营范围】

  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由省数据主管部门统一修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指南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属性。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汇总,形成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原则上经合理处理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对不同意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数据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归集至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

  第十三条【用数协调】

  实施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用需求调研和评估论证,对经评估论证确有使用需求,但暂未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向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因数据归集、治理、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数据主管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数字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管理】

  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对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相关方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多源数据融合】

  鼓励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其他省市公共数据资源,依法合规获取非公共数据资源,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多源数据融合开发利用,引导相关参与方共同挖掘高价值数据应用场景。

  第十六条【数据赋能人工智能】

  本省围绕医疗、金融、能源、交通、工业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吸引行业高质量数据汇聚、共享、处理和使用,通过数据治理、数据标注和推理训练开发行业大模型,形成“通用模型+垂直领域模型”的协同应用场景,赋能全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方案编制】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或者指导本级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八条【方案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其中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当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方案审议及备案】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地级以上市、县级实施方案及变更情况应当在审议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省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运营机构选定程序】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选定运营机构:

  (一)实施机构发布运营机构征集公告,明确申报条件;

  (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

  (三)实施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四)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运营机构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5 日;

  (五)实施机构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相关数据提供单位、数据主管部门等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组织,可以申请成为运营机构:

  (一)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二)具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

  (三)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四)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五)除以上要求外,其余各项具体条件和技术要求,由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运营协议内容】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5 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者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协议备案与公开】

  授权运营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当将授权运营协议报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

  授权运营协议变更或终止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当将相关变动情况报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变化的,应当同步向社会公开。

  地级以上市、县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授权运营协议及变更情况报省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数据申请使用】

运营机构应当紧密结合应用场景,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向实施机构合理提出用数申请。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运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对于通过评估的用数申请,实施机构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机构使用相关数据资源。

  第二十五条【数据开发利用】

  运营机构应当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对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符合协议约定、可面向市场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向社会公开。

  运营机构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数据来源者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本省依托“粤系列”平台等渠道建立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意的便捷机制。

  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六条【产品和服务审核】

  对于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施机构应组织评估审核。评估审核结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数据的申请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是否注明使用的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原始数据、敏感数据直接暴露的风险;

  (四)是否存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滥用等风险;

  (五)是否涉及数据出境;

  (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危害数据安全和运营合规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

  对于评估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与已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进行关联记载。

  第二十八条【产品和服务交易】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第二十九条【定价机制】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定价制度。

  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定价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数据溯源机制】

  省数据主管部门指导省级实施机构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溯源机制,为建立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支撑。

  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机制】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激发供数动力和用数活力。

  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参与方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十二条【生态培育】

  本省大力推动数据产业布局发展,鼓励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功能定位,推动数据创新应用,通过政策扶持、激励措施、产业发展载体等,培育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壮大数据服务产业,繁荣数商发展生态。倡导公益普惠,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便捷高效用数,降低企业用数成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分类分级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数据管理、数据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结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职责,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定期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机制】

  实施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运营机构整体经营、数据资源使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授权运营成本收入、收费标准调整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运营评估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评估,定期对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供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实施机构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本级数据主管部门,作为运营机构终止、撤销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运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评估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有权终止运营协议:

  (一)运营协议期满;

  (二)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终止运营协议;

  (三)违反运营协议约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经提醒或约谈后仍无改善;

  (五)评价结果不合格;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对象主体资格、运营方式发生调整或取消;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终止的,运营机构应确保交割期间已有服务的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因退出造成服务中断或数据安全隐患。实施机构应监督运营机构及时删除授权运营留存的相关数据。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应全量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

  第四十条【容错机制】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第四十一条【风险防控】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配套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应当在本办法出台一年内对照国家和省要求完善。本办法施行后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

  中直驻粤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适用本办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