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我市边境地区发展大局,提前应对未来双边贸易发展中的涉外劳动纠纷风险,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就建立涉外劳动争议“调裁审”协同解纷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涉外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涉外法治实践相结合。立足我市作为中俄边境城市的区位特点,着力构建部门协同、法治保障的涉外劳动争议处理格局,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涉外法治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协同高效原则。强化法院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协作配合,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程序空转,力求以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涉外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非对抗性方式解决纠纷。

  (四)专业便民原则。针对涉外案件特点,提供必要的语言支持和专业服务,便利中外当事人依法维权。

  三、主要作法

  (一)编制实用指南。根据需要,组织力量编制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中俄双语劳动维权指引》,提供基础法律信息和维权路径指引。

  (二)推行调解前置。对于适宜调解的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立案前或仲裁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调解过程应注重语言沟通保障。

  (三)优化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应注重提升处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对涉及外籍劳动者的案件,在程序安排、文书送达、证据规则适用等方面给予必要关注和灵活处理,提升仲裁质效。

  (四)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对经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主持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涉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五)完善裁审衔接。法院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案件信息定期通报机制,重点关注裁审结果不一致案件,分析原因,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官、仲裁员开展涉外劳动争议疑难案例研讨和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化水平。对于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应充分了解仲裁阶段的处理情况,注重程序衔接,提高审判效率。

  (六)加强队伍建设。法院和人社部门应高度重视涉外劳动争议处理人才的培养。通过专项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处理涉外案件的法治素养、专业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

  (七)注重经验总结与推广。及时总结提炼本地区在化解涉外劳动争议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在涉外领域的实践内涵,努力打造具有伊春边境特色的涉外劳动争议化解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涉外劳动争议“调裁审”协同解纷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

  (二)协同配合,狠抓落实。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主动加强与外事、司法、工会等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

  (三)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机制运行简便、高效、管用。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