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国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所有制歧视等不合理限制纳入行政监督部门标后评估、绩效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等抽查检查重点范围,着重对是否违规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是否设置不合理资质及业绩条件,是否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以及是否存在其它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同时,强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等方式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具体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及预留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国家和省对预留比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采购意向公开,鼓励采购单位发布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清单,细化意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便中小企业获得采购信息。(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评标评审方式

  鼓励招标人对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项目弱化资信评审因素。2025年12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项目标准,并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研究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招标人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简易工程项目或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但投标价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款项支付保障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对于政府采购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各类型企业在招标投标领域合作

  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企业,招标人可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按投标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对轨道交通、城市管廊、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规模较大的总承包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根据项目情况依法择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监管,加大“挂证”“挂靠”整治力度,严肃查办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服务保障

  加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服务保障水平监测,在电子交易系统“企业注册”环节增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登记识别。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交易注册、招标文件获取、电子保函办理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科学选择交易方式,推动国企采购信息统一汇聚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探索开展交易信息定制服务,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面向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精准推送。建立行业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协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收集企业诉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坚持协同联动和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阻碍干扰公平竞争和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行政检查,推进包容审慎监督执法,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正向引导和国企社会责任考核

  积极加强行业正向引导,支持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业协会搭建企业交流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助力具备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好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研究推动将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市国资委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要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备注: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指参照上述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本文所称民营企业,泛指民营经济组织,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