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确保“隐蔽工程”监管做到法治引领、有据可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通过“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可视化、信息化措施,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珠海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施工全过程执行视频监控并加装实时计量监控设备
(一)重要“隐蔽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监控应覆盖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对于线路长、工作面多的项目可采用移动式网络监控设备。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随施工资料一并归档。对市政、水利施工现场每月采用无人机航拍生成正射影像图和视频,并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建设、监理单位应通过航拍图片核实项目隐蔽工程实施、措施费用落实等情况。(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二)对于水泥土搅拌桩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施工监控数据每日施工完成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三)加强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水上施工监管,在疏浚施工船舶、运泥船、运石船上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水位变化仪、视频监控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数据每日施工完成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建设单位存档。施工单位应定期采用无人船水下地形测量系统,测量原始数据须同过程资料、成果一同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中标单位领导班子轮流带队检查,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包括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中标单位领导班子,应每季度轮流到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和“隐蔽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视频记录完整性、“隐蔽工程”原材料台账、检验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负责,检查记录报建设单位存档备查,以此作为责任落实依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三、中标单位法人对“隐蔽工程”签署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并对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并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果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立在建项目信息查询网页,通过在建项目“一张图”,可快速查询项目建设规模、参建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主要参建技术人员执业信息、人员资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以上信息同步在工地大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结合行业管理规定,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确保工地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每月上岗率不足80%的项目负责人、每月上岗率不足26%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信用监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诚信扣分,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暂停其执业资格。(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原材料全链条台账管理,杜绝偷工减料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原材料进场单独存取并建立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材料规格、厂家、合格证、检测报告、送货单、出库入库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数量及领取时间。(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六、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全程管控
建设单位应强化现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含水泥土搅拌桩、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和重大勘探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旁站平行监管和对比检测。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管和检查方案,每周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隐蔽工程”质量监管报告,经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七、实行旁站监理和“举牌验收”制度
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管并同步录制视频,旁站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详细、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如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确保施工情况可追溯。对重要“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制度,举牌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验收过程需留下相片及视频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存档备查。(责任单位:监理单位)
八、质量监督机构随机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除正常的验收检测外,额外再对每一验收批次的重要“隐蔽工程”随机抽检,数量至少不少于3处,发现不合格项时,建设单位须加倍抽检,加倍抽检仍不合格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须全面排查质量情况,并进行整改、返工。(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强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市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一次重要“隐蔽工程”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全过程视频、实时监控设备、材料台账、质量周报等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曝光力度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罚力度
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差、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检查承诺的项目,对存在冒名顶替、虚假签名、长期不到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人员及公司,依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对核实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招标人依法拒绝责任单位在本地区投标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外,同时自限期整改到期之日起在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文各项措施纳入成本管理,积极与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联系沟通,做好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
(二)建设单位应将本文各项措施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应条款,明确未履行措施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执行。
(三)本文所称重要“隐蔽工程”是指水泥土搅拌桩、塑料排水板、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
(四)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二、本文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措施操作流程图
2.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3.清淤疏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4.水下抛石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