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附件1.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施方案.docx
附件2.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指引.docx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加快探索符合江苏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模式,做强做优大数据产业,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推进数据要素全方位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围绕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聚焦“1650”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为主线,通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构建更加完善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体系,形成基本满足需求的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生态,以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激发数据创新活力,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6月底,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量稳步增长,运用质效明显提升,培育数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左右,形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典型案例1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1.完善政策体系。组织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研究出台鼓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的政策措施。开展《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地方立法进程。(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参与。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对应部门参与,不再重复列出)
2.加强宣传引导。举办“数据知识产权全省行”活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宣传,激发各类主体登记和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开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重点企业摸排辅导,鼓励引导数源主体与数据加工处理主体在约定收益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共同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共享转化运用收益。引导符合条件的数据交易方在交易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降低交易风险。编制发布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3.深化数据治理。持续推进数据管理(DCMM)贯标评估和首席数据官试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工业互联网、工业数据空间、产业大脑等平台,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环节,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及时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4.规范登记审查。探索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审慎审查机制,修订完善《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工作规范》。修订发布《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指引(2.0版)》。强化运用导向,鼓励面向流通交易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打造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生态
5.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名录,指导相关机构开展数据治理、数据标注、数据合成、合规审查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代理、价值评估、流通交易、投融资等服务。(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6.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落实《省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合作备忘录》《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广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领域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的通知》。会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商事仲裁、纠纷调解、信用评价等工作实践,推动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流通交易、质押融资、资产入表、产品登记、民商事争议处理等的重要依据。(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7.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以促进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和运用为重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探索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权益保护、许可交易、质押融资和专业服务等标准规范。编制发布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运用质效
8.推动转化运用。以“1650”产业体系为重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数据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效能,形成一批转化运用成果,支持相关成果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典型案例申报评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打造一体化产业链条。引导数源、数据加工处理、用数等主体在数据知识产权形成、登记、运用过程中加强协作,助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助力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具身智能等数据驱动型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做大做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知识产权局参与)
10.探索多元化运用场景。组织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揭榜挂帅”活动,引导各地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增信融资、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数据资产入表等多元化运用场景,促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组织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典型案例评选。(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知识产权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实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试点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各级知识产权及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引导相关主体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审查和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数据知识产权又懂产业技术的交叉人才。依托“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和相关组织,依法依规推进各项试点任务顺利实施。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数据知识产权概念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享有的民事权益。
(二)保护对象
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
(三)权益主体
数据知识产权的权益主体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
(四)登记保护
数据知识产权可以通过登记方式予以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免费服务,登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和注销登记。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
(五)登记平台
申请人可以通过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填报或提交登记程序中涉及的各类信息或文件,通过登记平台查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登记平台网址为https://dataip.jsipp.cn/#/home。
二、登记申请
(六)登记前存证
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当先进行存证,即利用特定技术对数据集合进行记录和保存。经存证的数据集合可被验证和追溯,时间可信,不可篡改。
存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登记系统提供的“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数据匹配度检测工具.exe”进行免费存证;二是通过公证或其他合法的存证工具进行存证。
(七)登记事项
申请登记需要填写的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贮载体、其他事项。
1.数据名称。名称应简洁、准确地概括申请登记数据集合的主题和类型,如采用“应用场景+数据”“处理方法+应用场景+数据”等命名方式。
2.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产生的数据,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采集、持有、处理等可以表明数据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数据采集情况,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数据,需提供采购合同等可以表明数据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可以表明数据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
4.所属行业。根据数据集合的运用领域填写数据所属行业,行业分类标准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当一项数据知识产权涉及两个以上的行业分类时,以占份额最大的数据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如果无法确定主要数据的,可将该数据列入相应的几个行业类别。
5.应用场景。需要说明数据集合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等,可以清楚反映数据集合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6.数据结构。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记录条数(一般不少于200条)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
7.更新频次。说明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更新频率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对于自有自采的数据,数据更新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3个月、1年、3年等。对于通过授权、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数据,更新期限应与授权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内容保持一致。
8.算法规则。说明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构建、处理规则等基本情况,算法规则的采用要与数据结构、规模、应用场景所解决的问题等因素相对应,具有清晰、严密的逻辑关系且可实现,如表述为“所收集的数据中带有客户名称、客户设施名称、采样时间等进行过滤脱敏处理”“对数据进行标定,区分正样本和负样本”“本算法基于YOLO模型构建,在数据中通过视频对比,实现对气云区域标注,实现数据标签化”等。
9.存证情况。说明数据存证途径,通过系统提供工具进行存证的,填写相关哈希值;通过公证或其他合法方式存证的,填写相关机构名称、存证编码等。
10.存储载体。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常见的数据存储介质有:移动硬盘、可记录光盘、MP3、MP4、U盘、闪存卡等。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时,相关存储介质有商品型号、编码的应当注明。
11.样例数据。是指能够反映登记目的和内容,与数据简介描述一致,具有完整数据结构的一定数量数据样本。样本数量一般不超过数据记录条数总量的10%,样例数据要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12.承诺书。申请人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需要填写《承诺书》,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合规性作出承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13.其他事项。登记审查过程中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查证的事项,或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可进一步表明数据知识产权质量及价值的相关材料,如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安全合规评估报告等。
三、登记审查
(八)登记审查
1.审查周期。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2.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3.公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登记系统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存证编码等信息。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
4.登记异议。登记申请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
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
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异议成立的,驳回登记申请。
(九)申请撤回、声明放弃登记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申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说明理由。
(十)不予登记情形
1.登记对象不符合《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
2.登记主体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3.数据集合不合规的。数据集合合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安全管理合规、网络安全运营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数据交易与服务合规、数据跨境合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等。
4.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存在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5.数据集合重复登记,或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相同登记申请的。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如申请信息不实或违反承诺书内容等。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办法》规定的情形,如填写的登记事项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夸大或失实描述等。
(十一)颁发证书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撤回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登记数据集合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剩余期限不满三年的,登记证书有效期以实际有权期限为准。
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次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四、登记信息变更
(十二)变更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强制执行等方式发生转移的,依法承继其权益的主体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
(十三)撤销登记
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办法》规定不得登记的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也有权主动撤销登记。
(十四)注销登记
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
五、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登记信息的检索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和检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公示和登记公告的相关信息。
(十六)登记信息发布
登记平台已实现与苏州大数据交易所、华东数交云旗数据交易平台等数据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申请人可以选择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数据交易平台。
(十七)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对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为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出资入股、增信融资、证券化、信托、保险等提供依据参考。
(十八)数据知识产权许可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将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可以围绕相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大中小微企业交叉许可、双向授权、共享池等模式,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创新生态。
(十九)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以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融资。
(二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信息备案
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备案。办理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质押融资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合同副本等材料。
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期限。
六、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一)登记证书效力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并对数据集合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时予以认可,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十二)数据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数据处理活动须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和他人合法权益。数据处理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2.数据采集违法、不当使用及其他不当处理数据的行为。
3.利用算法、平台或其他规则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数据垄断、数据霸权,以及其他涉数据不正当竞争。
4.其他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三)数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积极应对数据知识产权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权属纠纷。
(二十四)数据知识产权保险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向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对数据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如直接经济损失、法律费用、调查费用、应急响应费用、数据恢复费用等一系列风险,以及相关数据的意外丢失、数据恢复等相关损失及支出等风险约定理赔。
(二十五)数据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综合运用数据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手段,加强数据权益保护。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