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遂宁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有效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持续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1.明确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4月底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街道、乡镇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告。受委托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坚持“领域归口、业务相近”“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行政检查主体。〔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不再列出;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2.规范管理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上级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情况,梳理和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清理无法定依据事项,于每年5月底前将梳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监测评估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过高或长期未使用且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并按程序报请依法调整。行政检查事项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一般交由县级行使;杜绝不同层级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3.严格执行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检查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合规等具体要求。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二)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4.实行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街道、乡镇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街道、乡镇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5.优化现场检查流程。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不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执法证。(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6.“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各级行政检查主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三)持续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7.优化“综合查一次”。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加强对本领域“综合查一次”工作统筹,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要推进“综合查一次”场景建设,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对企业的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要加强“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机融合衔接。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上级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积极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机制。(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8.推广“天府入企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扫码入企”规定要求,在全市推广“天府入企码”管理系统,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特殊情况不能出示入企码的,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同时可以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天府入企码”数据分析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督。(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数据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9.严控入企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的规定。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10.落实“白名单”制度。严格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的认定程序并对外公布。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各级行政检查主体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实行“白名单”企业动态管理,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清退并公示。(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11.开展“伴随式”执法。落实涉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遂宁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适时随机选派1—2名特邀监督员随同开展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指派特邀监督员参与行政检查,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行政执法监督“三书一函”(通知书、决定书、建议书、督办函)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方式不规范、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通过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并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市热线中心)
(二)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指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机制,积极通过风险提示、责任约谈、督促整改、合规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三)开展质效评估。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明确本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天府入企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四)压实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各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化监督,严肃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五)健全免责机制。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按照检查计划、“亮码入企”“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要求已经严格履行检查职责,或虽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时限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后果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不作为问题线索报送。(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天府入企码”信息化平台功能,推动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智慧执法实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部门: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