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扎实推进消防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执法条线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总队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消防救援机构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优化行政许可办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受理。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简化许可申报材料。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三、严格控制检查频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应于工作日开展,并至少提前1天告知被检查对象。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对同一单位原则上抽查频次一年内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6个月;对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推行审慎柔性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救援机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用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应当对单位场所对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五、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单位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引导单位识别安全风险、自查自改火灾隐患。

  七、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惩戒,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对抽查检查使用领域的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毯等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抄告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惩戒,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八、优化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不涉及赔偿纠纷,无人员伤亡和放火嫌疑,不涉及保险理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负责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不封闭火灾现场;属于一般调查程序的,在不影响火灾调查前提下,合理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并根据现场勘验进度,灵活调整封闭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的,可提前解除现场保护,减小火灾调查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的影响,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九、深化消防科普宣传。开展消防科普“久久为功”集中宣传行动,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站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消防科普宣讲队,开展消防科普“九有”工作(即: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网络有讯、路上有屏、喇叭有响、街巷有车、学校有课、场馆有人),以及“大喇叭进社区、小喇叭进楼栋、小传单进门缝”的“敲门行动”,实现消防安全知识“出声音、上屏幕、见媒体、进楼栋、入家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开展“出真水、灭真火”的消防技能操作培训,力争达到“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目标,助力推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十、推广防消联勤模式。发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参与“防消联勤”工作,利用熟悉演练等时机,帮助单位场所查找、整改动态火灾隐患,同步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推广“铁骑护航绿波带”工作机制,根据警情等级及道路情况,联合交警部门开展交通护航和警戒疏导工作,确保快速到场、快速处置。在重大节假日、重大安保活动现场和火灾防控重点时段,加强前置备勤、流动巡防和现场看护,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