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东莞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东莞市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数据要素×”及“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要素“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工作。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目标,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预算管理、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各镇街(园区)在组织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负责相关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鼓励数据要素供给企业完成“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进一步促进东莞市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首评估:指企业首次完成数据质量评估,并经省内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取得数据产权或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行为;
首入表:指企业首次将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纳入财务报表,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操作;
首开放:指企业首次形成可供外部企业使用的高质量数据集,且数据集被非关联企业调用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完成“首评估、首入表、首开放”工作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完成“首评估”工作的,按照企业首次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产权(或数据资产)登记认证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完成“首入表”工作且入表金额大于50万元的,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完成“首开放”工作的,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经营地在东莞市;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两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资助受理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并开展受理工作。
(二)组织评审。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
(三)结果公示。对拟资助名单和金额通过市政务和数据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批拨付。将拟资助计划呈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八条 本细则支持的范围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金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政务和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