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5年5月16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一)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进一步优化完善办事指南,由省生态环境厅政务窗口统一编制,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上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全面推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服务制等。
(二)优化内部审批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环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许可的内部审查流程,合理压缩技术审查时间,实现“即受理即转评估”,规范现场勘查,提高工作效率。
(三)持续深化环评改革。落实合规园区简化报告书(表)内容、污染物总量管理等环评改革试点政策。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型城镇化、旅游产业化、基础设施、服务业等项目,位于同一区域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积极支持“5+3”项目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四)优化环评分级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环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适时将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委托给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实现环评手续“就近办”“家门口办”。
(五)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对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实行“一次申请、同步办结”的审批服务模式。对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难以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各地应给予核实指导。
(六)加强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立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联动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咨询和批前指导,确保环评审批同意的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政策。
二、强化服务支撑
(七)提升项目服务水平。聚焦“5+3”等重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环评管理服务台账。深化提前介入、专班服务、定期调度、沟通会商等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项目在环评编制、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积极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参与项目选址选线、方案论证等工作;在环评编制阶段,指导建设单位优选环评编制单位,高质量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助力项目早审批、早落地、早见效。
(八)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通过线上平台发布政策解读“一图读懂”,降低企业学习成本。组建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帮扶行动,为企业在环评编制、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咨询。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指导,帮助运用监测结果改进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提升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快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引导相关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培育壮大环保产业。
(九)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强化对环评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等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开展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帮扶,提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和监测数据质量。
三、优化执法监管
(十)规范涉企执法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涉企执法检查以县级组织为主,省、市两级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承担的执法事项外,通过指导和监督方式,参与县级执法检查活动,避免上下级之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入企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开展“扫码入企”,入企检查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公开。
(十一)实施差异化智能化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全年计划检查频次原则上为1次,根据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次;对一般排污单位全年计划检查频次不超过1次。对正面清单企业、信用等级优良企业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综合运用无人机、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减少现场执法频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十二)推行审慎包容监管执法。推行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守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注重宽严相济,对发现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提高日常监管频次,对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等情况,以约谈整改为主,依法实施不予处罚,给予适度容错空间。
(十三)严禁“一刀切”。严格按照《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优化调整预警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工业源项目清单,“一厂一策”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坚决杜绝为完成年度环境治理改善目标责令企业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停代治”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强化动态分级管理,评价结果与执法监管等直接挂钩。对环保诚信企业优先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强化正向激励,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营商环境。
(十五)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指导推进地方建设完善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为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提供第三方服务。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跨区域集中收集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
(十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各类企业创建环保绩效A级企业,并兑现相关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实施政府投资污染防治项目政府采购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确保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参与竞争。
五、健全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厅环评处、固体处、辐射处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服务相关工作,省环监局负责优化涉企执法监管相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州)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明确抓落实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等部门(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建立“问题收集—问题解决—结果反馈—跟踪问效”工作机制。
(十八)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及时梳理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好做法好经验,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厅属官网和“双微”刊发宣传报道。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网络舆情办理,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生态环境部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绿色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