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江苏省培育壮大数据企业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精神,加快认定入库一批数据企业,我局研究起草了《江苏省数据企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8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jjggyx@163.com,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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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数据企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数据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1
江苏省数据企业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积极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工作部署,繁荣我省数据产业生态,有序开展全省数据企业评估认定工作,推动数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数据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评估认定。
第三条数据企业评估认定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申报原则,认定类型包括数据资源企业、数据技术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等6类。评估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第四条江苏省数据局负责统筹全省数据企业评估认定工作,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数据企业申报,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参与评估认定的数据企业应当满足以下一类或多类判定条件:
(一)数据资源企业是指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企业。
1、行业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在所属行业有较高市场份额和业务优势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收集和产生大量数据,包括反映业务、运营、市场动态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数据。此类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须有除数据相关业务以外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填报时需注明主营业务方向);
(2)数据资源按照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
(3)企业生产或汇聚数据规模达TB级。
2、平台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数据,包括用户行为数据、社交媒体数据、电商平台数据等。此类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数据资源按照数据结构进行存储、加工和管理;
(2)企业生产或汇聚数据规模达TB级;
(3)具备一定的数据采集、分析能力;
(4)可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自行开发利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开发利用。
(二)数据技术企业是指进行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创新的企业。
1、采集汇聚:涉及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收集原始数据的活动,提供数据采集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2、加工处理:对原始数据提供清洗、标注、分析等产品或服务。
上述1、2类企业须拥有与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相关的工具,例如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模型等工具。
3、数据可视化:通过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应用等技术,将数据转换成图形或图像进行数据展示。
4、智能算法:提供智能算法、机器学习模型、深度学习框架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上述3、4类企业须拥有数据采集、数据融合、高效计算、区块链、先进存储、隐私计算、数据可视化、数据挖掘等领域2个以上发明专利。
(三)数据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数据流通交易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1、业务咨询:从事数据相关市场调研、战略规划、技术咨询等服务。
2、交易撮合: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精准匹配服务。
3、合规服务:提供数据合规性评估、数据安全审计、法律风险咨询等服务。
4、数据资产管理:提供数据价值评估、数据资产审计、数据资产定价等数据资产评估服务。
5、金融服务:提供融资、投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上述4、5类企业应当至少在1个数据交易场所(机构)登记入驻或已开展1项以上相关数据服务业绩。
(四)数据应用企业是以数据开发利用为主,聚焦行业数据应用需求,提供数据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1、综合型数据应用企业:综合应用各类数据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能够充分汇聚外部数据,数据规模达TB级;
(2)具有专门从事数据应用技术研发的部门或团队。
2、领域型数据应用企业:聚焦具体垂直领域,提供垂直行业数据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此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拥有用于数据开发利用的数据运营平台;
(2)对外提供数据产品或服务;
(3)具有专门从事数据应用技术研发的部门或团队。
(五)数据安全企业是指从事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研发的企业。
1、数据安全管理:提供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地图、数据发现与识别、数据标记等安全管理产品和服务。此类企业须在数据安全领域具有2个及以上核心产品或解决方案。
2、数据安全防护:提供包括数据审计、容灾备份、数据加密、脱敏、防泄漏、数据恢复、安全检测、感知分析、综合管控等产品和服务。
3、数据可信流通:提供包括隐私计算、数据水印、数据沙箱、区块链、数据空间、溯源追踪、数据销毁、跨境传输等产品和服务。
上述2、3类企业须在近两年拥有1个以上相关项目合同。
4、数据访问控制:提供包括数据安全网关、零信任、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身份识别和访问控制的产品和服务。
5、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包括安全咨询、培训、运维、检测认证、评估等安全服务。
上述4、5类企业须具有专门从事数据安全产品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部门或团队。
(六)数据基础设施企业是指从事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以及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的企业。
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网络基础设施,主要包括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
2、算力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通用算力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等,能够提供高可用、高弹性、低延迟的计算和存储服务。
3、云平台:提供基于互联网的计算资源和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
4、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包括提供支撑数据交易流通和开发利用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授权运营平台、数据空间、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区块链平台、共享交换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等产品和服务。
5、硬件制造:为网络、算力、数据流通利用等提供硬件产品制造的企业。
上述1-5类企业须直接面向用户提供云、网、算力、数据流通利用等基础设施服务或为网络、算力、存储等提供硬件产品。
本条所列判别条件为数据企业评估认定的准入项,拟申报企业可按此进行自我评价,江苏省数据局可根据试行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申报评估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注册或在江苏省设有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注册成立满1年;
(二)企业持续从事数据相关业务,在江苏省内具有满足经营需要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备、人才和技术资源等;
(三)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认定申请,通过线上形式填报,填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数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营业执照、纳税、财务和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企业应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第八条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填写情况准确无误,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统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线上系统提交。
第九条江苏省数据局组织专家集中开展数据企业评估认定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专家组对各设区市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核、现场核实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数据企业认定的依据。
第十条江苏省数据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并通过省数据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登记入库,并颁发江苏省数据企业认定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若查证无问题则按流程登记入库,否则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江苏省数据局每年组织数据企业评估认定工作,全年开展2-3批次评估认定工作,定期公示数据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提出重新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结果不通过的,其数据企业认定结果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将纳入江苏省数据企业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分类培育:
(一)政策服务。依托“一企来办”平台,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政策兑现、政策宣讲等服务。畅通数据企业资质、试点等申报信息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数据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二)业务供需对接。对入库数据企业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制定数据企业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对经认定进入目录的数据企业产品和服务,推动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范围。鼓励支持数据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鼓励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三)数据供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享受安全生产、信用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社保就业等公共数据支持。支持企业基于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开展融合应用、场景设计、验证测试、产品开发等。
(四)金融服务。强化“苏科贷”“苏知贷”“苏质贷”“人才贷”“苏服贷”“专精特新贷”等普惠金融产品对数据企业的支持。建立数据企业上市后备梯队,鼓励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五)宣传推广。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入驻数据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参加“数据要素×”等典型案例遴选活动,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数据产业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鼓励各设区市数据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企业支持政策,推动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已认定入库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示,5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评估认定。
(一)在申请评估认定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生产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真实经营数据等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已认定入库的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生产经营范围变化等重大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数据局进行书面报备。经评估,变化后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为企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结果。未按规定对重大变化及时报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数据企业认定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数据企业评估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评估认定工作廉洁、程序规范、结果有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