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实施“九大工程”,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工具箱”作用,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体验更优,支撑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规范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规范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引导支持“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体验更优,更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知创福建”平台)是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集聚省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资源,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领域一站式、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分平台是参照“知创福建”平台总体思路建设运行的地方性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平台是在各类园区立足产业特色建设运行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站是在创新主体、市场监管所等服务需求集中地延伸设立的服务网点。
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是“知创福建”平台下沉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的重要阵地,在完善“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范式、构建“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下同)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建设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对接“知创福建”平台服务资源,加强上下联动,协调发力,积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落地转化,为当地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知创福建”平台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创新需求,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业务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为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知创福建”平台汇集管理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法检系统等知识产权资源,实行清单化管理,可对接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企业贯标;
(二)专利导航;
(三)专利数据库;
(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六)知识产权司法服务;
(七)商标品牌建设与地理标志推广;
(八)金融服务;
(九)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十)知识产权申请咨询与受理;
(十一)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鼓励有能力的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围绕本地区优势产业和创新发展共性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面向政府决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需求征集、产业检索分析、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商标品牌建设、地理标志推广、业务交流合作等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七条支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充分依托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创新主体、市场监管所等单位,有机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本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可申请纳入“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管理。
第八条“知创福建”平台负责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服务联动、智库支撑、多级协作机制,积极为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创造交流合作机会。
第九条分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宣传展示空间、服务对接办公场所等,设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运营及宣传展示等功能区;
(二)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指定1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工作联系人,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或“知创福建”平台组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三)与“知创福建”平台进行全方位对接,做好服务供给和需求对接工作,整理反馈区域服务需求和各项建议,报送业务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促进服务体系的高效协作。
第十条区域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所在区域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二)具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
(三)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或“知创福建”平台组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运行主体属于我省范围内的各类园区、孵化器、大型集团、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市场监管所等;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入驻或服务的创新主体达到一定数量,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工作联系人(可兼任),配备1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兼职人员。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上级市场监管局或“知创福建”平台组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应具有稳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办公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以及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应当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参照“知创福建”平台发布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纳入“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管理的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书》(附件1),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出具推荐函提交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审核,符合区域平台或工作站运行条件的,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予以支持建设并纳入体系管理。
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并统筹协调“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纳入“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管理的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分平台按照“知创”+“设区市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方式命名。
(二)区域平台按照“知创福建(产业园区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方式命名。
(三)工作站按照“‘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单位”+“工作站”的方式命名。
第十六条分平台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基础条件、信息共享、服务内容等运行分类管理标准,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运行分类评估。分为运行良好、运行正常和运行异常三类(附件2-1)。
对于运行良好的分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政策和高端知识产权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运行异常的,由“知创福建”平台予以规范指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视情况进行整改:
(一)运行异常的;
(二)以分平台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开展服务过程中,损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运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区域平台、工作站建立分类管理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础条件、服务内容、信息共享等运行分类管理标准,于每年的年底进行年度运行分类评估。分为运行良好、运行正常和运行异常三类(附件2-2)。
对于运行良好的区域平台、工作站,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政策和高端知识产权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运行异常的,由“知创福建”平台督导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退出“知创福建”服务体系管理。
(一)难以继续开展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知创福建”平台提出不纳入管理申请的;
(二)连续两年运行异常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开展服务过程中,损害服务对象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运行的情形。
第十八条分平台申请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运行单位等事项时,与“知创福建”平台沟通协商,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区域平台、工作站申请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运行单位等事项时,与“知创福建”平台沟通协商,由各市场监管局逐级审核,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条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制度建设、数据资源、资金保障、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分平台、区域平台和工作站应当积极总结服务经验,挖掘典型案例,与“知创福建”平台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向“知创福建”平台报送新闻资讯信息,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