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加快建设体现甘肃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基金定位
(一)强化政府引导。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创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兼顾政策目标和经济效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提升政府投资基金整体效能。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要创新投资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效应,形成政府投资与社会资本的合力,共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二)分类设立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构建体现甘肃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三)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对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合作模式,为基金投资项目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支持。
(四)加强分级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设立省级或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报市(州)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五)规范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出资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由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各级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二、加强基金统筹整合
(六)推动各级基金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主体、统一出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财政+基金”运营管理模式,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省级基金要主动衔接国家级基金,围绕构建体现甘肃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争取更大支持力度,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或争取国家级基金对省级基金出资等方式,优化基金股权结构,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形成科技重大项目支持前端研发、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联动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积极对接省级基金,推荐本地区优质项目或采取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七)强化全省基金统筹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省发展规划及国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基金运行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要因地制宜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坚决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避免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州)、县(市、区)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市场化退出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严控新设基金,推动优化整合已设基金,明确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职责划分,强化统一运作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三、完善基金管理机制
(九)优化基金投资运作。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明确各级各类基金的功能定位和投资方向,优化基金的设立、审批、投资、管理和退出等环节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政府投资基金依法依规运作、健康高效发展。
(十)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明确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管理办法,严格制定具体的基金退出方案,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退出时应严格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要以保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为基础,提前明确基金退出的条件设置,以及单方面退出的相关要求。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十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要优化基金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避免过度集中投资;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和问责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运作,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控制。对已触发的投资风险,要依法依规合理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政府投资基金应有权益。严禁各级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者垫资。探索建立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管等多方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平台对政府投资基金“募投管退”进行全流程动态监测,监管数据在各相关部门间共享,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激励容错体系
(十三)优化评价激励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地方政府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制定出台统一的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子基金管理人的评价,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的评价等,从政策绩效、经济绩效、管理效能等维度开展绩效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一般应以实缴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额为计费基础,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确定计提标准,按“基础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予以兑现,更好发挥引导激励作用。
(十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依据,引导调动基金管理人更好发挥专业性。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责任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提升基金管理人投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跟踪监测,定期对基金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资金安全。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十六)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工作,落实“1+N”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级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甘肃证监局加强与基金业协会的沟通,指导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协同推动解决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规范监管行为。各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