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现将郑州市人大经济委员会起草形成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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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5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改进提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地区的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抓手,对于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打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市跻身全国营商环境第一方阵。

  二、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推进公平竞争制度实施。严格落实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完善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持续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全面清理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和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制约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和交易,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杜绝围标、串标、违规插手干预等问题,营造廉洁公平、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持续提升民营经济主体发展质量,强化产业集群培育,支持以民营企业为核心加强主导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着力培育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开拓市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引导和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建立民营企业司法平等保护机制,加大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完善民营企业服务机制,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循环枢纽,打造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支点,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要素资源市场、市场设施、商品服务市场、市场监管等统一,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促进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集聚优质资源。推广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及弹性出让模式,鼓励企业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使用工业用地。发挥“郑好融”普惠金融和科技金融作用,建立完善“金服+征信”双平台运作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科创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实施“郑聚英才计划”、青年创新创业行动,深化开展人才项目双招双引,健全完善人才认定、培养、评价、激励机制,积极延揽更多高水平创新人才。加快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三、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国家新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逐步实现高频“一件事”服务场景全覆盖。推动政务服务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实现企业群众到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办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提交、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明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创新应用“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大模型基础体系,打造政务“数字人”、智能行政审批、惠企惠民政策服务等政务服务大模型应用场景。持续深化有诉即办,畅通企业群众诉求及投诉渠道,加强全流程帮办代办,及时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强结果运用,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推进实施“政务服务进企业进园区”,健全问题发现解决机制和定期走访机制,推动政务服务由“有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

  提升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水平。深化业务协同改革,打破数据壁垒,推进全市审批业务系统融合,推行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实现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加快实现审批不见面、办事有保障。扩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场景,推动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行政执法和社会化领域应用尽用,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打破行政壁垒,推进“汴捷办”“郑好办”APP深度融合,在郑州、开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郑开通办”专窗,实现异地代收代办,完成“郑开通办”高频事项跨区域线下办理。

  四、优化法治环境,提高执法监督质效

  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夯实执法基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杜绝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影响和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建立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完善法律监督方式,畅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渠道。规范网上立案和线上诉讼,建立和完善“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办理、一揽子解决。高效高质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突出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加强调解工作,鼓励自动履行,避免任意发回,减少程序空转,推动涉企案件及时高效审判执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标准和实施尺度,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撤销,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持续抓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府诚信建设,对政府部门违规毁约、不守承诺、拖欠账款等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优化开放环境,塑造开放包容形象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首创性、集成性制度创新,实施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突出综保区、口岸、通关、多式联运四大核心要素,加大交通物流、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产业链创新力度,形成一批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与东盟国家贸易协作,系统化、创造性推动“海陆空数”丝绸之路建设,打造更高水平内陆开放高地。

  加快推进自贸区创新。高标准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示范区建设,创新涉外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内容。健全完善自贸区与航空港实验区、综合保税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开放功能区的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临空+自贸+保税”叠加优势。加快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联动创新区,积极申建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构建跨区域联动创新发展体系,深化高质量改革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全域自贸。

  持续优化开放型经济。统筹开放和安全,充分发挥过境免签政策效应,全方位提升我市国际化水平。聚焦海关监管模式和监管流程,持续优化通关便利保障。完善口岸功能、做大口岸业务、发展口岸经济。深化国际合作,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服务消费扩容升级,将郑州市打造成为跨境经贸投资、国际旅游消费重要目的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评。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全市上下应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办好“郑州企业家日”系列活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利用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机制,发挥好营商环境监督员、体验官和顾问团作用,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建言献策,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

  七、发挥人大作用,强化营商环境监督效能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注重小切口,聚焦市场主体痛点难点堵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和调研等多种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推动本决定落地落实。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参与各项监督活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建言献策,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实践者和引领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