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政府数字化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基础设施及其支撑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资源是指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应用、运维、安全、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政务云管理遵循“统筹集约、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协同高效、按需服务、绿色安全”原则。

  第四条 政务云职责分工:

  市数据局是市级政务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市级政务云资源使用需求。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务云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费用使用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使用单位进行上云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出政务云资源优化和政务云资源使用需求评估意见。

  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云服务使用申请、迁移等工作;会同云服务提供方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本单位云上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县区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务系统云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政务数据存储、计算等(以下简称“上云业务”),应当使用本市政务云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等不宜使用政务云资源的除外。

  非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本市政务云资源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向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级云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政务“一朵云”的总体要求,加强全市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县区自建云应逐步与市级政务云合并,形成全市政务“一朵云”,由云服务提供方统一管理。县区购买云服务未到期的,应提前做好政务系统迁移规划,合同期满统一迁至政务云。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数据中心机房、云平台等通用基础设施,不得自行采购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及网络、安全服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云主管部门对全市政务云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应结合政务云承载能力和信创环境等需要,提出云资源服务要求和目标。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非涉密系统,原则上一律部署至政务云平台。

  第七条市级云主管部门应统筹政务云资源建设,推动安全可信的软硬件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加大对IaaS、PaaS和SaaS产品服务跟踪评估。

  云服务提供方应根据各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需求,配置、拓展相应服务产品,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数据库、中间件、网络、安全、硬件设备托管以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八条 承担政务云运营的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建设政务云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履行政务云安全责任,实时采集政务云资源数据、政务云运行数据,并向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政务云资源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服务。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九条 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科学合理分配和调节政务云资源。

  第十条 使用单位需要上云业务服务的,应当合理评估项目资源需求,在政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向云主管部门按需申请政务云资源,同时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如立项批复、会议纪要、资金来源、系统建设方案等)。上云迁云系统原则上应整体完成信创适配等技术改造工作并使用信创资源。

  第十一条 云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政务云测试资源。

  使用单位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政务云测试资源的验证工作。测试期结束后,云服务提供方根据测试期间云资源实际使用率对资源进行合理调整,并与使用单位签订《政务云服务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扩容、降配)申请,云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云资源变更。

  第十三条 不再使用的政务云资源,由使用单位向云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云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云资源回收。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已立项信息系统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政务云资源部署验证环境的,可以向云主管部门申请政务云开发资源。

  政务云开发资源配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配额的15%。开发资源不对外提供服务,使用期限自资源配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由云主管部门按照“精简部署、定期清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由于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政务云资源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向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应急资源。应急资源使用期限自资源配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需要延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应急政务云资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委、市政府会议明确追加至年度数字化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因上级紧急要求追加且通过市数据局报备的项目;

  (三)重大活动保障等业务。

  开发资源、应急资源使用完毕或者到期的,云服务提供方应当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回收。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政务云资源扩容、降配、回收和资源到期前,做好数据备份迁移工作。

  第十七条 云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服务目录;负责编制政务云年度预算;与中标云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政务云资源使用费。

  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务云资源服务费,由其使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与云服务提供方签署服务合同,参照政务云服务目录计费。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控运行和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向云服务提供方反映,重大问题报云主管部门或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负责与其他政务平台互联互通;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政务信息系统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配合云主管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形式定期向云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云运行和政务云资源利用等情况。

  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可能影响使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云服务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云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驻场服务人员以及后方协作人员,加强政务云相关人员管理和安全保密教育工作,云服务提供方相关责任人、驻场服务人员等应签署保密协议。以讲座、论坛等形式定期开展云计算人才培训,增强干部和运维人员数字素养;加强人员岗位管理和奖惩措施,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规、违纪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在政务云上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做好本单位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签订上云安全承诺书。

  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及其环境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测与防御工作,定期开展云计算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政务云所在网络为独立域的,另需开展政务云所在网络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对政务云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云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政务云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的应急事件处置、应急演练等工作,云服务提供方应当积极配合。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期间,政务云的运行保障按应急突发事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省、市布置的时间紧迫或影响面大的紧急任务,云服务提供方必须启动绿色应急通道,在第一时间执行该任务,并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容灾备份能力,使用单位应加强云上应急演练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可按数据重要程度选择本地备份、同城备份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云主管部门应制定政务云评估方案,组织第三方在政务云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对云服务提供方开展动态监控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云服务提供方应当加强对政务云资源使用的监测,为云主管部门在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对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对云服务提供方进行综合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对云服务提供方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和整改要求。评估结果作为云服务提供方选择和云服务提供方服务费核定的重要依据。

  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被终止云服务提供方资格的,云服务提供方有责任配合使用单位完成政务信息系统迁移及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政务云资源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资源降配或资源回收。

  (一)计算资源使用率长期较低;

  (二)僵尸系统长期占用政务云资源;

  (三)其他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余市政务云计算大数据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余市政务云资源申请表(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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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新余市政务云资源开通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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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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