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重点任务,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锚定建设全省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目标,以提升服务企业效能为导向,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从“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公平竞争、落实惠企政策、促进产业发展、优化法治环境”五个方面向纵深推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为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对整个指标落实提升的统筹、协调、调度和安排。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严格按照指标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指标任务。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好主体责任。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1.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年内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预算,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在采购各环节履行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研工作,在招标文件中依规明确采购需求,规范采购文件编制,要对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意向公开占比已经列入甘肃省环境便利度监测评价指标,不得随意缩短意向公开时间。
2.加强内控制度监管。全省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后,赋予预算单位更大自主权,各预算单位应尽快完善包括自行采购在内的单位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实质性体现内部制衡和集体决策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厘清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要点、确定风险点、明确部门责任和集体决策环节,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建立采购专员制和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本单位采购人员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不打折扣。
3.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执行落实好零基预算改革,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采购人要以采购需求为前提,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符合第十一条的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开展需求调查,形成书面调查结论。在采购相关产品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参考财政部已发布的需求标准和其他省市成熟的需求标准(可查询兰州政府采购网需求标准专栏)。
4.规范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应秉承公平原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类合同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84号)参考编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8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持续推广政府采购合同在线签订,鼓励采购人开展线上合同签订,减少供应商往返差旅成本。
5.规范履约验收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原则上对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于当日上传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6.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要梳理支付流程,压缩支付时限,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6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对授予中小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合同,采购人应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50%以上。
7.政府采购整体绩效评价。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对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按照省财政厅《预算部门政府采购整体绩效评价指标》,强化对采购预算执行率、按期采购率和合同履约率等指标的考核,强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我市深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财政部门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9.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和招标文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采购人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性别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等,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
10.落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扩大对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范围;对供应商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供应商提交的材料有虚假嫌疑的,通过查询原始数据、投标文件关键硬件信息筛查、电子印章、问询谈话、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取证,且给与投标人澄清机会;对未能及时发现在采购文件中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的评审专家,导致有效质疑、投诉的,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作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参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三)落实政府采购惠企政策
11.压缩时限提升效率。各预算单位要优化内部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时间,合同备案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履约验收时间缩短至7个工作日。根据甘肃省营商环境便利度监测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将对各预算单位合同签订时长情况进行监督提醒并视情通报。
12.严格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惠企政策。持续落实好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共同参与采购项目。同时,对照《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市级对标目标任务清单》,努力将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比例提高到92%以上。
(四)政府采购促进产业发展
13.支持科技创新。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兰州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鼓励政府重点工程、投资项目优先采购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用好用足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中要合理设置创新因素评审规则、评分标准,确保科技创新采购项目顺利开展。
14.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低碳出行。2024年12月,我市列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兰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实施方案》要求,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5.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通过“832”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预留农副产品采购份额。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鼓励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助力打造我市农业特色品牌。
(五)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16.提升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和规范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制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各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7.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开标前必须通过进入“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采购主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自主查询、打印和核验《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项目支付后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登录系统对采购人进行信用评价,采购人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18.数字赋能提升智慧监管。采购人按流程规范使用系统平台,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线上留痕,监管部门线上线下同步监管。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采购人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通过短信提醒、系统预警等方式提醒采购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的流程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19.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平台应用。对单次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在限额标准以下、且已纳入省、市框架协议采购的,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
20.提升质疑投诉处理效能。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线上投诉方式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
21.加强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日常监管、专项监督检查、随机不定期抽查等工作机制,做好代理机构评价工作,通过网站收集、供应商满意度调查、12345热线和“金城营商”小程序收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采购各方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情况,财政部门采取约谈、提醒函、行政处罚、移送线索等方式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切实提升供应商感知度、满意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权利。各县(区)、各单位要落实方案、比照执行,全市上下协力打造政府采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