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在前期部分市、县试点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20日前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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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中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范围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划分表》(附件1)的,可试行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各地可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消防救援能力、消防审验监管力量等,以确保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消防安全为准则,对一般项目进行细化、优化和适当增减调整。

  二、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建设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为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对既有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保养或更换;

  2.不涉及消防设计内容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修缮;

  3.未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行为的事项(如不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商店内部零售经营业态调整;未进行装修改造且不涉及业态调整,仅对经营主体进行调整的行为);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三、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通过工改平台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审批流程。经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承诺书即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附件4)。

  (三)信息公示。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每月将采用告知承诺制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网上公示。

  (四)随机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复查申请。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工改平台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附件6)申请复查,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或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反馈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为100%,其建设主体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1.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应当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

  2.采用告知承诺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3.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不良后果的,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查处。

  本通知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划分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