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 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成好“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信息,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产生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开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全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处理、上报、应用、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更新信用信息数据,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评价信息构成及采集
第九条信用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组成。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造价咨询评价有效期内完成的业绩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指企业名称、注册属地、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及数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委托单位等。
2.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造价咨询评价有效期内完成的业绩信息。
个人基本情况是指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职称情况、执业资格等。
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指个人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委托单位等。
(二)增信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等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的行为。
(三)失信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未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计价标准,违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失信行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应当作为失信信息予以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十条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失信行为认定必须以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增信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通告、通报和相关行业协会评定,以及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自行录入申报、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其他部门的执法或管理信息,及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录入数据,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录入申报企业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集。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认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并采集录入。
第十四条基本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申报,由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增信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机构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第十六条失信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失信信息发生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审核,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失信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失信主体。
第十七条自治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咨询业务的,由实际管辖造价咨询项目的旗县(市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资料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及损毁。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每半年公布一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需要更正信用信息的,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对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交补正材料,记录不予修改。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调整信用评分分值和需对应等级,该分值重新归零。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增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不超过1年,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严重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不超过3年,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评价得分不再保留,需要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将公开的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相关主体的评价等级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各部门开展联合信用奖惩的数据依据,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停止公开,调整信用评分分值和需对应等级,该被扣减分的分值重新归零,原始信息转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总分为120分。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确定。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初始分+增信信息得分-失信信息得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初始分均为60分,基本信息均为20分,包括基本情况和造价咨询业绩信息。
增信信息是加分项,最高加40分,其中“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分值占20分。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不同部门多次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一次。失信信息是减分项,减完即止。因同一事项、行为被不同部门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一次。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值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动态评分。
(一)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10分(含11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失信信用信息。
(二)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100分(100-11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C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80-10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失信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D级。信用评价分值为80分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的主体。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动态核查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主动查询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将查询结果作为选用咨询机构的依据。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鼓励在项目竞争性采购相关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加分项,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用加分(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鼓励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评价结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2.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
3.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4.在承接业务和参加造价咨询招投标时,结合实际可免于资格预审;
5.在行业内表彰奖励、试点创新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适当减少动态核查频次;
2.在行业内表彰奖励、试点创新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参与;
3.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宣传。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1.按每年不低于50%的比例对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资格和市场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2.分值<90分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橙色预警提示,并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
3.不推荐参加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相关业务,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不推荐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
5.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措施且连续监管时间不少于三年。
1.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
2.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列为必检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列为全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整治市场重点检查监管对象;
3.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造价咨询项目;
4.造价咨询企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技术负责人;限制失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限制承接国有投资咨询项目、财政评审咨询项目、司法鉴定项目等;
6.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
7.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认定为D级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且信息被认定的。
(二)违反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法定责任,出现重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问题,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信息被认定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造成重大舆情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且信息被认定的。
(四)从(执)业人员因造价咨询从(执)业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免罚的除外)。
(五)多次被认定为失信行为或一般失信主体,且经约谈后未做出实质性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条通过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记录数据库,对产生失信信息的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使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一)约谈D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负责人或造价工程师。
(二)被认定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撤销或提请撤销行业内荣誉称号,不推荐其参与行业内评优评先。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信息。
第三十二条在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内,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修复规定并具备修复条件的,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更新相关信息,相应缩短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一般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修复:
(一)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相应赔偿等信用修复工作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暂扣许可、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加强对评价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在诚信评价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评价信息的;
(三)推送虚假评价信息、故意瞒报评价信息、篡改诚信评价结果的;
(四)利用评价信息非法牟利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对获得信用评价结果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不良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处理。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分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