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常态化规范化推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工作,现将《自贡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自贡市水务局 自贡市农业农村局
自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自贡市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自贡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贡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自主择优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4年第1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机制”),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其中,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机制。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定标前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使用相关行业发布的评定分离机制标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活动均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要素、标准等进行定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行业标准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和要求。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并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要求。招标人应当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投标人应当认真理解招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完成的工作内容,科学合理报价,谨慎决策并自担风险。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评审,以不排名的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列明各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招标人择优定标的方式、程序等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按照载明的方式自行开展。
(一)定标办法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投标报价、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能力、方案、拟派人员资格、履约能力、考察情况等作为定标因素,选择价格竞争法、信用竞争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使用的方式,合理制定招标项目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
(二)定标流程
1.考察。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可以通过线上考察、现场考察、资料调阅、质询等方式,重点核查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人员资格、财务能力等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等情况。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以及考察的内容。
2.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并确定其中1名成员为组长。定标事宜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招标人确需外聘专家作为定标成员的,应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业务相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邀请,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对外聘专家的定标行为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定标的;参加定标活动前3年内是中标候选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定标的;或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定标。招标人一般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并完成定标。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考察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定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实现可追溯管理。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考察报告(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议召开后3日内,依法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公示中标结果,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签订合同。招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贡市)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如在履约过程中有变更的,还应将变更信息及时公开。
因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的,或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影响中标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采用原定标方法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招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评定分离全过程管理,应将招标文件、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流程、监督机制等与评定分离有关事项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范围,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定标前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与定标有关的情况。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影音和书面资料统一密封保存,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依法依规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开标、评标等活动现场管理。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定分离机制需要,在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形成适用于本行业项目评定分离机制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并加快上线运行相应电子文本,推行评定分离机制电子化运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由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