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和科技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数字发展中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停止收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可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推进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行业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及信用良好标准。
三、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的除外。
四、全面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的,每年定期开展全面清理。清理结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