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海事政务“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山东海事局决定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材料实施减免,现通告如下:
一、船舶登记业务免交材料清单
1.当可通过“船舶检验管理系统”核实船舶检验证书信息、“船舶登记系统”核实相关登记证书信息时,申请人可仅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2.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时,当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并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软件核实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时,申请人可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时,当申请人为个人且可通过“爱山东”等软件核实公民身份信息时,申请人可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4.船舶名称核定网上申请,免予提交纸质材料。
5.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时,已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免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6.船舶国籍与所有权同时申请时可免相同材料。
7.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相同材料。
8.抵押权注销与所有权注销同时申请可免相同材料。
9.光租注销与所有权注销登记同时申请可免相同材料。
二、船员业务免交材料清单
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在办理国籍证书时已提交的相关材料,可免于提交。
2.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免交相应纸质材料。
3.已提交“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在办理委托书内已列明的其他船员类委托办理事项时,可免于再次提交。
三、通航业务免交材料清单
1.已提交“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在办理委托书内已列明的其他通航类委托办理事项时,可免于再次提交。
2.办理“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时,免予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核对)。当可通过保险(保赔)验真渠道核实保险单信息时,申请人可仅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3.办理“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或“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业务时,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电子材料的,可免予提交纸质材料。
四、危防业务免交材料清单
1.已提交“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在办理委托书内已列明的其他危防类委托办理事项时,可免于再次提交。
2.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业务时,当可通过保险(保赔)验真渠道核实保险单信息时,申请人可仅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证书可免于提交。(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