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范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强做优做大内蒙古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1〕66号)、《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内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批自治区级数字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数字产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产业园区,是指经本办法认定的,以数字产品制造和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驱动以及绿色算力、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四至边界清晰、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明显、配套服务完善,综合实力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数字产业园区认定按照统筹布局、动态调整,透明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数字产业园区认定、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各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产业园区的创建培育、申报推荐等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做好区域内园区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数字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四至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边界范围和空间布局,有明确的产权权属或可证明权属的相关证件。申报主体为园区实际运营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等自治区中长期核心产业发展重点和布局,在绿色算力、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网络数据安全、数字产品制造、金融数据等产业方向具有较好示范引领作用。
(三)产业集聚明显。相关产业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占园区总企业40%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入园企业总税收贡献实现正增长,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占园区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30%以上。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产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四)创新能力突出。园区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拥有一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自治区级以上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相关研发机构3家以上,相关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高新技术企业数量10家以上。
(五)配套服务完善。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科学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工作。有相配套的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施等,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网络传输、数据存储、算力资源等基础服务。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采取申报评估方式,每2年开展一次数字产业园区认定。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园区实际运营管理机构向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申报方案》,包括园区产业基础和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内容,基础设施建设,生活配套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文件。提交所在旗县区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批准园区设立文件。委托运营的园区,还需提交委托运营协议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等。
(四)盟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数字产业园区的批复。
(五)土地批复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或租用期限尚有2年期满的租赁合同等产权证或可证明权属的相关材料等。
(六)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尤其提供园区内上市企业及分支机构或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清单。
(七)近2年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标准制修订等)。
(八)体现近2年园区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情况的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
(九)近3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证明材料。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数字产业园区认定基本程序。
(一)盟市初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创建培育实际,逐级向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经报请盟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专家评审。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按照本办法对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园区集聚水平、支撑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认定。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审议通过后,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有效期5年;有异议的,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评审,经研究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有效期满提前半年申请重新认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数字产业园区做好年度园区建设运营、产业培育发展等情况的自评工作,所在地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年底前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报送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安排。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对已认定的数字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园区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园区,撤销称号。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引育和产业集聚,构建良好产业生态。数字产业园区所属盟市、旗县区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政策扶持、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的“数据要素x”“算力+”等试点示范、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应用标杆、产业链数字化链式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园区提档升级。支持数字产业园区以提升运营质量为核心,引入专业园区运营和产业生态培育团队,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服务,探索园区建设运营新模式。
第十条 园区因故发生建设规划、产权范围、运营主体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时,及时报告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由盟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报备。建立健全园区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应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园区撤销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园区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事件,或重、特大生产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不合格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现在园区认定和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园区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二条 未经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同意,其它任何园区不得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相关称号、制作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数字产业园区”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数字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