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闽市监注〔2024〕154号),现将《宁德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四类“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经市场监管部门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入库标准

  1.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的;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5)近一年内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市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领域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茶叶、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畜牧、林竹花卉、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本市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4)经营乙级以上旅游民宿,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的;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守法诚信经营且超过10年以上,状况良好的;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五、认定比例

  全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启动集中申报工作。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同级市场监管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意见征求。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的,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信息公示。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官网进行公示,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提请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移出拟认定名单。

  (六)认定报备。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七、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市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省市场监管部门取消认定,停止优惠政策待遇。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 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 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