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及《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市监〔2021〕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突出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用足用好各类法律资源和手段。
(二)突出分类管理。鼓励公益性职业举报行为,规范和治理影响营商环境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强化综合施策。要针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明显泛滥、数量急剧增长的情况,深入分析原因,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着力从制度供给、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各方面治理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倡导诚实守信。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约谈、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标准,推动企业知法守法、诚信自律,降低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行为发生率。宣传正确的消费理念,倡导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高品质生活做出贡献。
二、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的主要特征
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牟利为目的“打假”和索赔行为。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要进行综合判断、甄别。具体如下: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三)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相似服务,并提出投诉举报或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的。
(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不同投诉举报人提供相同的购买凭证等情形的;不配合承办部门核实验证身份信息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以投诉、向媒体曝光等以“打假”为名向生产经营者敲诈勒索行为,最终达到或实现其索要赔偿金目的的。
(八)其他符合恶意索赔、恶意举报特征的行为。
三、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的处置原则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的精神,处置恶意索赔、恶意举报。
(二)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包括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受理要件、终止处理、现场调解、终止调解等相关规定,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意识,避免程序瑕疵。
(三)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四)区分投诉事项是属于食品药品消费或是其他一般消费领域,是属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或是不影响安全的标签、说明书的一般瑕疵问题,分别确定不同的调解规则。
四、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投诉处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终止调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告知投诉人。
(二)举报核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告知举报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信息公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所形成的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在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后依法予以公示,如需要查询该处罚信息,告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诉举报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四)合规指导。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对确有证据证明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部门,对涉黑涉恶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五)举报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严格审核,依法认定。
五、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处置保障
(一)加强部门共享协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多方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开展大数据分析,审慎判定、及时梳理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信息,定期抄送各有关部门,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就辖区恶意索赔、恶意举报动态进行信息互通、态势研判,形成工作预案和应对策略。建立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数据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二)加强源头管控治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排查防控,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审核纳入个性化食品安全防控清单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重点内容,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存在标签标识等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和产品明示执行标准等规定潜在风险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梳理、研究本辖区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专项治理和重点检查,持续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行为。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结合产品实际,制定同类产品统一的标签标识模板,指导企业参考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产品特别是网络销售食品监管力度,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加大对本地区网络销售产品的抽检,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短斤少两、标签标识等不合格、不规范问题,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调解和处理消费纠纷。
(四)积极履职防范风险。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及廉政风险防范,依法履职,有效控制执法风险。要预防和避免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谋取个人利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等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五)实行异常清单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全国(福建)12315平台数据,经综合研判,对符合牟利性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主要特征的投诉举报,列入异常投诉举报清单,并定期更新。
(六)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涉及投诉举报案件中新类型、改革探索性案件以及因制度设计等原因发生纠错的个案,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加强和责任追究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出容错申请,充分运用尽职免责的原则消除其后顾之忧,以鼓励基层干部勇于担当,积极履职。
(七)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依法处置恶意索赔、恶意举报经验做法、刑事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和消费环境。让社会、政府更多了解、理解恶意索赔、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对当地营商环境的影响,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结合“放心消费”“诚信经营户”创建活动,着力提升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
六、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