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纵深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会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段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贵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聚焦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压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严格落实燃气管道设施运维管理安全措施,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燃气安全生命线工程建设,逐步实现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切实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强化“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用2个月左右时间再次摸排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分布、数量、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隐患整治台账,落实隐患管控及整改措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到2025年底,全面消除既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基本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主要任务
聚焦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和维护管理,进一步对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用户立管和场站设施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对燃气管道老化、材质落后、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安全隐患开展“大起底”排查,全面治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未取得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整治燃气管道老化问题。对灰口铸铁管道、超设计使用年限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法定检验或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或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管道、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再梳理再排查,制定限期整改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更新改造。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实施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时,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高泄漏风险和敏感区域要结合实际增设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提升安全防范能力。2024年底前,对已排查出的老化燃气管道,要全面开工改造,运行30年及以上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必须全部完成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既有存在隐患的燃气管道设施全部完成更新改造。对需要更新改造的管道设施未完成改造前,要强化日常巡检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侵占问题。各市县要全面完成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对建(构)筑物违法违规占压燃气管道的,责令限期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治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问题。对燃气输配管道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穿越供水、排水、热力、电缆等管沟或敷设在通风不良的城市道路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规定将用户燃气管道和附件设置在建筑内通风道、排烟道等空间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燃气用户包封燃气管道等行为,燃气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组织消除隐患。(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整治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问题。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活动加强监管。对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未落实地下管道保护责任,违规施工导致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违法违规问题。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对新建、改造燃气管道设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缺失,违法转包、分包,燃气建设过程中不按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整治场站运行安全问题。站区布局、工艺设置、储罐(气瓶)装置等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燃气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整治用气场所安全隐患问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企业严格履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燃气管道及附件不得设置在起居休息房间、卫生间、设备机房、密闭井道或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品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废弃的输配管道及设施应及时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应及时处置,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内不应存有燃气。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设置及使用应符合安全用气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改)装及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等行为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整治管道设施地质灾害问题。对长输管线、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快治理;未消除隐患之前,必须重点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地质灾害防控机制,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整治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问题。对燃气压力管道安装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申报监督检验的,要依法查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化监管
(一)支持经营主体兼并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支持有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重组我省管道燃气市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严格加强对燃气企业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地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衔接公布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保障燃气管网和厂站用地需要。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完善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机制,加强工程安全质量全流程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各地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和采取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的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按要求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导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管控,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建立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和行政处罚会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应急、能源、消防等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查处情况,形成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合力,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克服松懈情绪、麻痹思想,扎实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任务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并抄送属地纪检监察部门。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闭环管理,对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审批项目要建立台账,加大跟踪力度和检查频次,严格规范挖掘作业。强化日常巡查和督导,建立常态化管理巡查制度和接报制度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对未经报批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部门严格依法清理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燃气具依法查处并追踪溯源。商务部门督促指导餐饮用户及时整改违法违规用气行为。消防部门加强燃气场站和用气场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及时研判涉燃气犯罪线索并依法从严打击。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领域内用气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燃气安全生命线工程建设,逐步提升智能化监测和风险管控能力。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制定管道设施巡线检查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等防范措施,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提高管道设施巡检科技水平,落实日常巡线检查和维修维护责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定期监检,确保运行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楼栋”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结合“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聚焦城市燃气安全开展专题讲座,进行普法宣传,向社区居民普及城市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气知识,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五)加强信息报送。省级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及时梳理汇总本级、本地区工作推进和隐患排查整治有关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工作专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