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和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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