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进一步推动降低经营主体成本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5日

  进一步推动降低经营主体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助力经营主体降本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按 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部署要求,制定如下举措。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

  1.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归集共享,推动实现政府  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设  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  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协同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  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制定中介机构涉企服务事项清单 明确提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 务平台上公开公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 中介黑名单制度。深入整治隐性中介垄断、操纵服务价格、 提供虚假结论等问题。〔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按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 目过程中,鼓励采购人按照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立投标 保证金,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组免 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继续设立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政府采购贷”等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中标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4.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巩固“一件事一 次办”工作成效,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活动, 完成不少于20个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落实落 地。探索推进项目用地、多勘合一、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 核查等“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5.优化“一企一档”专属档案服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 期活动信息归集,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在线专属服务空 间,推动相关信息在企业申办审批服务过程中免于提交,实现“免证办”。2024年底前,累计归集档案信息不少于120种。〔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6.提升惠企政策落实质效。 切实推进各级各类惠企强企 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流程,不断完善企业库、政策库, 提升政策诊断、自动匹配、精准推送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惠 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达快享。2024年底前,免申 即享政策和服务累计达到100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7.探索开展企业服务专区改革。利用“综合窗口”改革 释放的行政资源,统筹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等资 源, 一站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法律、金融、人才、科创、国际贸易等领域服务。积极打通涉企服务系统,重构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构建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8.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做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 税务局的应用推广,持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 简化操作流程,实现场景化业务套餐办理。持续加强系统操 作辅导,多渠道发布系统操作手册和微视频,组织开展线上 培训,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9.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免 填报”功能。实行出口退税“问办一体化”办理,上线“退 税医生”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出口退税申报疑点问题。压 缩出口退税时限,将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 的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之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0.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动态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公示公开,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推动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  制。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1.提升法治化保障能力。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持续推进 “微腐败”大清扫行动,深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大力 推进规范柔性执法,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强化“双随 机、 一公开”监管,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 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二 、物流成本方面

  12.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大力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 范工程创建,着力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散改 集”。持续优化集装箱航线网络,2024年新开辟集装箱班轮 航线5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

  13.降低物流企业税费标准。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 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 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至 2027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4.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推动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 收费政策,延续执行“对进出重点港口指定收费站且安装 ETC 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实施通行费收费标准的50%优 惠”,降低高速公路通行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5.丰富“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加快推动“单一窗口” 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金融服务等国际贸易全链条拓展。支  持企业借助“单一窗口”平台与银行、信保部门开展融资、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6.支持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集疏运体系,推 动“班列+”业务创新,提升货源集聚能力,实现服务多元 化发展。实施“区港直通”“多点集发”“沿途编组”“功能化聚焦”4项举措,强化沈阳中欧班列铁路物流信息平台应用推广。创新“智眼探查”监管模式,推动封志核查时间缩 短 9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7.推行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全面推广真空包装 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持续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品 监管查验机制,支持更多企业通过备案,将部分口岸查验要 求直接调整至目的地实施。〔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三 、融资成本方面

  18.推动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加快推进“辽科贷”等 “辽”系列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广应用,2024年底前,实现业 务规模200亿元以上。结合金融机构和企业实际需求,创新 融资对接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将 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19.优化资本市场服务。深化与证券交易所交流合作,支 持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升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常态化资本 市场培训和投融资路演,完善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难题。[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0.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严格落实国家金融服务费用 减免措施,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引导银行机构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涉企收费项目应免尽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1.充分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加大再贷 款、再贴现使用力度,引导贷款利率下行。持续优化“首贷 中心”服务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效。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  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增强企业 发展动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 领域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2.拓展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加快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贷产品。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政策工具实施“火炬积分贷”等创新积分制产品。发挥省产业投资基 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四、用地要素成本方面

  23.优化选址综合论证程序。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 预审阶段,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 专章进行论证和审查。不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节地评 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永久 基本农田占用论证等多个相关技术报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4.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构建完善“5+X” “标  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按照“7+N” 模式开展区域评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用地企业实现“拿 地即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5.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二 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 享,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提供信息发布、合 同赋码、电子竞价等高效服务,降低交易门槛。2024年底前, 实现平台服务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五、用能成本方面

  26.推广水电气热信综合报装。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 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 装接入,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实现水电气 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 办”。2024年底前,建立起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有 序施工和联合验收的高效协同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7.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报装“零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 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 区划红线,除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及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8.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两部制用户,需量电价按90%执行。拓展“电e贷”等金融产品优化申报流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29.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转 供电”费用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3〕166号)有关 要求,推广应用“网上国网APP” 转供电费码,健全“转供 电”费用收取和分摊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 的监督管理,严厉整治违规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等行为。 深入推进直供电户表改造,稳步减少存量“转供电”,严格 控制新增“转供电”。〔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按分工负责〕

  六 、用工成本方面

  30.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 训、技师培训,引导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深化校企合作,通 过“订单班”“定向班”等方式为企业精准培养技能人才。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完 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 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 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31.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的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 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 宁省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

  32.提高用工适配率。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营性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精准对接企业用工和求职者就业需 求。组织开展面向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 营主体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全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不 少于1.1万场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中)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