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数字滁州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数安办〔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参照省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各部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参照省办法第二、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参照省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参照省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协商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参照省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指导项目建设和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应当明确本部门分管信息化和数据资源工作负责同志担任首席数据官,统筹协调本部门所有信息化建设,加强存量信息系统整合和新建信息化项目把关,将部门分散、独立的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首席数据官拥有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一票否决权”,确保信息化高质量、集约化建设。(参照省办法第六条和省四大工程方案中要求)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评审论证机制,负责组建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邀请专家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论证、验收把关等。(参照省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统筹使用。(参照省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滁州市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参照省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平台建设的,须经专业评估、从严审核,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参照省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项目计划申报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前,提前谋划本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需求。(参照省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市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和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新建、升级类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纳入项目(场景)库,结合财力预计水平,按排序拟定市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续建和运维类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纳入市级运维项目年度计划。
市直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参照省办法第十二、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本级年度计划,由市数据资源局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参照省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参照省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 建设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等。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运维依据、项目运维方案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需求可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对新建项目进行详细设计,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参照省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概算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需求,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咨询设计费、定制化软件开发费、成品软件购置费、应用终端设备费、云资源购买服务费、数据治理费、系统集成对接费、项目监理费、项目审计费、第三方测评费(软件测评、等保测评、密码测评等)以及其他配套费用。(参照省项目建议书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参照省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要求急需建设,确需增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增补。其中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增补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增补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请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县(市、区)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增补项目,由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按程序审批。(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省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市数据资源局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数据资源局论证后报请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审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逐级报批。
(二)对于增补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续建和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参照省办法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可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县不再重复建设。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市县一体化项目建设。(参照省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参照省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专业审查、评审,按程序予以批复。项目评审费用由市数据资源局统一支付。(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省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未报请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不予下达项目采购任务书和项目资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不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参照滁州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参照省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新建、升级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市、区)数据资源局组织论证并报请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请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参照省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审批。(参照省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参照省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设期内每年底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参照省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结合2019-2023年评审项目资金规模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办法第十九条和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参照省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照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参照省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参照省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省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项目采购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需变更调整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主变更。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少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金额1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变更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依申请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大,涉及资金调整数额超过批复金额15%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出具变更批复文件。(参照省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试运行后,以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验收前置审核,市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核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数据目录编制和共享情况、履行项目合同和批复意见情况等,出具验收前置审核意见。未经市数据资源局前置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核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核项目履行合同、批复文件、采购文件等情况;审核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项目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参照省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参照省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参照财政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共享、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免费运维服务内容。原则上,免费运维服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省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省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参照省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参照省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参照省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应用成效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参照省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参照省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参照省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参照省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省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省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9〕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照滁州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办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