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财政评审中心,有关专家:

  现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

  专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行为,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2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建、动态管理与监督,面向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机构使用。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信息化手段,深化专家库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长沙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入库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征集选聘

  第四条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需求开展专家征集,应遵循发布公告、资料审核、专家评选、会议研究、媒体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名单等程序。初次征集采用集中征集选聘,后期实行动态征集选聘,专家通过选聘入库后发放专家聘书或自行通过系统下载。

  第五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感,热心专家工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等不良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参与过国家、省级层面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重大规划编制或重大项目建设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70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三)从事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技术专业高级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关技术专业中级证书)后在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的;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善于、敢于提出咨询评审意见,所提意见依据科学充分、结论准确可靠。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够有充足时间参加现场咨询和评审工作,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以独立身份依法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领域,并对申请材料、申报专业领域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变更。

  第八条 对于专家库中人数较少的专业类别,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按程序补选,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独立评审权,所提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接受专家劳务报酬;

  (三)对专家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独立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利用专家便利为个人、家属、亲友或其他单位、机构、企业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与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签订保密协议,不得违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

  (四)遵守考勤纪律,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因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以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请假说明;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五)接受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的监督、考评及培训,及时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同意,严禁以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的名义参与或组织任何活动。

  (六)依法依规应当回避或者依本办法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本级财政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邀请,对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对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规范、技术文件、政策措施、研究课题等进行咨询论证;开展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业务培训。

  (二)受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邀请,对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财政评审。

  (三)受长沙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机构邀请,对本区县(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使用单位根据活动所需要的专家人数、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信息,提出专家使用申请(专家抽取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同意以后,由使用单位采用随机抽取、自行选择、混合抽取、定向邀约等方式确定参与专家。其中邀请专家进行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或混合抽取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受邀参加活动按照“谁邀请、谁管理”的原则,受邀参加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遵循以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评审程序和回避原则;受邀参加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组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财政评审、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其评审程序和回避原则等按照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家受邀参加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家评审由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发起,一般以会议方式开展。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3名单数专家参加;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应由不少于7名单数专家参加;特殊情况临时增补专家导致非单数专家数,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项目评审中包含估算或概算评审内容时,评审专家中须有不少于1名的经济(造价)方面专家参加。

  (三)专家进行评审时,须选举确定一名专家组长负责主持,发表评审意见时,应按照“先组员、后组长”的顺序进行,且不能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并签署专家个人意见表。

  (四)评审工作完成时,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专家组名义作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由组长和每位组员签名确认;特殊情况出现“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和“不通过”任意两个意见数量相同时,以严格审查为原则,由专家组作出“不通过”或“修改完善后通过”的评审意见,并由组长和每位组员签名确认。

  (五)由于对项目评审质疑、投诉等原因,需参评专家协助的,参评专家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需求的项目,可从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补充;因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补抽。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项目评审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两年内曾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承建等参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二)项目咨询论证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两年内曾在承建单位中任职、担任顾问或存在投资入股关系的;本人与项目承建单位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情况的。

  (四)专家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建设单位发现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专家发现被评审方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长沙市纪委监委、专家使用单位、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 专家考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建立专家考评档案,每年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每次活动完成以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填写专家考评表(详见附件2)并报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原则上使用单位在当次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对于活动较多的使用单位可于次月20日前汇总报送。

  第二十条 专家年度综合考评规则如下:

  (一)考评年度内专家使用单位的考评表计分平均值,作为专家年度考评得分;

  (二)年度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90-100分的为优秀、60-8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评年度内没有被抽取的专家,按合格等次处理;

  (四)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专家,给予表扬,并择优调整进入长沙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

  (五)专家对于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届满前三个月由专家进行续聘申请,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综合认定后予以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续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请续聘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除外);

  (三)聘期内,有任意3个季度每个季度拒绝专家活动超过3次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专家考评档案中进行不良记录:

  (一)在考评年度内未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的;

  (二)接受邀请但无故缺席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主动回避,影响工作程序的;

  (四)未及时申报个人信息更新,对专家管理造成不便的;

  (五)请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按规定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专家资格一年:

  (一)年度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

  (二)不遵守现场纪律和管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工作客观公正的;

  (四)违规泄露项目技术资料和信息的;

  (五)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意见报告上签字的。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专家工作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或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对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因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等,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库专家

  抽取申请表

  2.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考评表

  附件1

  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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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专家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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