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清廉市场建设试点示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法规〔2023〕609号)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区发展改革委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推进清廉市场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传真:023-47554679

  电子邮箱:jjqfgwztb@163.com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杨铃,联系电话:81220404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推进清廉市场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津兴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清廉市场建设试点示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法规〔2023〕609号)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推进清廉市场建设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挂网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项目法人(招标人)在项目一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即可发布招标计划,避免因未及时发布招标计划而影响项目招标活动。项目法人(招标人)可将项目所有招标内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货物)一并发布招标计划,也可以在具体的项目招标前单独发布招标计划。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已主动纳入“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负责该项目的所有代理人员原则上当期不得有因不良行为被信用记分的情况。招标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设置资格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承揽业务、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职、收受投标人好处并为其谋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三)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我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按行业和类别对应使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科学、合理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应否决其投标,优化评标办法、防止恶意低价竞标;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现金或保函。红名单企业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保证金减半提交;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公管〔2023〕3号)文件要求,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六)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畅通异议渠道

  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招标人不得签订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阴阳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二、投标人依法诚信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三、评标专家公正履行专家职责

  (一)严肃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自律经营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规范化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要求推进电子信息系统建设,配备服务和办公设施,推进智能化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邀请市场主体对中心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加强精准服务,推进服务事项、数据、流程标准化;积极按要求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变革、全面实现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招标人的约定代收代退保证金。

  六、监督部门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不断探索完善靠前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他部门移交、相关当事人报告、检查发现和投诉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不断完善招标投标“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并严格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记分处理,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