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黑财规〔2023〕24号)等有关规定,拟在全省推广使用履约电子保函替代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公开征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担保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

  二、参与条件及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获得开展保函业务的相关经营许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和偿付能力。

  (五)已获得总行(总公司)或省行(省公司)参与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业务授权。

  (六)具备与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对接的技术能力,按照统一接口规范(详见附件3)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数据对接,并承担对接费用。

  (七)在履约电子保函有效期内,若财政监管部门认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申请,担保方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征集时间

  (一)本次征集活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8日9:00至2023年8月13日17:00。

  (二)本次征集资格文件审核时间。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担保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担保方名单和有关信息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hljcg.hlj.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担保方签署《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详见附件2),有效期为一年。

  四、征集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及要求的担保方,请于2023年8月13日17:00前将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并将扫描件报送至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邮箱hljszfcgb@163.com,原件备查,逾期递交无效。

  五、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留洋,联系电话:0451-53603359。

  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系统接入申请材料》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履约电子保函业务接口规范》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