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数字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阜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阜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发挥专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阜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无被取消专家资格等情况;
(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业务素质高,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工作(有特别专长的可适度延长年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本地专家库。
1.征集。市数据资源局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征集专家;
2.申请。申请入库的专家填写《阜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附件1),由专家所在单位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数据资源局;
3.审核。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基本条件和单位推荐意见,定期集中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数据资源局实名反映,市数据资源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4.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
(二)共享专家库。
探索与省数据资源局、其他地市数据资源部门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专家互通互用。
(三)特邀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某项领域有特长人员等,经市数据资源局邀请,本人同意,可直接进入特邀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七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独立进行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
(三)获得参加专家使用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对项目提出明确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评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活动;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秘密内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参与项目评审的情况外传;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打人情分;
(四)及时报送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五)参加市数据资源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九条 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绩效评估等活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重点项目可以从共享专家库、特邀专家库中选取市外专家,积极探索重点项目异地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抽取专家人数分三种情形:
(一)单次评审会中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为3名及以上单数;
(二)单次评审会中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为5名及以上单数;
(三)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为7名及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过程。
(一)专家使用单位提出信息化专家库使用需求,设定所需专家条件、抽取的数量等。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
(二)专家使用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候选专家名单依次通知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无法取得联系或回复不能参加评审的,应继续在专家库中抽取确认,直至抽中的专家人数达到要求;
(四)项目正式评审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审的项目名称、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因项目敏感等特殊评审需要,或者个别专家因正当理由临时请假缺席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定向邀请相关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遵循回避原则。属于下列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36个月内与被评审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三)与被评审单位或评审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验收、咨询、绩效评估等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多次参加各类活动。
第五章 专家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的项目评审、咨询、验收,专家费用由市数据资源局支付,该项费用纳入年度工作预算。其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咨询、验收,专家费用由专家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支付。
(一)阜阳市域内专家评审费,参考《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阜公管〔2020〕4号),支付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的,每人300元;
2.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超过3小时的部分,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
3.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4.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阜阳市域外专家评审费,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财行〔2021〕928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审活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予支付评审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评审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由专家使用单位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住宿费参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专家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由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更新。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专家管理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知专家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移出专家库。
(一)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的;
(三)不按评审要求进行评审的,或者不作出书面明确评审意见的;
(四)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的;
(五)无理由不出席评审并未请假,以及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数据资源局可取消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公示: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年度两次拒绝参加评审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相关纪律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专家资格,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家的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得擅自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专家个人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类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阜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阜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注:1.为遵循专家抽取回避原则,需要填写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信息。直系亲属已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可不填写其相关信息。
2.研究方向包括:硬件与系统集成、软件系统建设、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网络及数据安全、项目概算评估、保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其他(需注明具体研究方向)。
3.主要学术成就及业绩需提供相关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附件2
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