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23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23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提升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保障和服务质效,集成打造、一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营商环境全面提质年行动方案》,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紧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涉及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涉企案卷大评查为牵引,以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及监管质效、司法保障质效、法律服务质效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着力破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和堵点,为我省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并进入全国一流水平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和服务。

  二、开展涉企案卷四类大评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源头治理

  全面评查2021年以来全省涉企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司法案卷,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案事件进行全面倒查和源头纠治,做到“应评尽评”。开展法治剖析,编制典型案例,以个案解决推动类案整治,倒逼有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7类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存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和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形的进行深度排查复盘。(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行政调解案卷评查。对政企纠纷案卷进行评查,对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引发矛盾纠纷的进行深度排查复盘。(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对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涉企案件进行评查,对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省司法厅负责)

  (四)开展司法案卷评查。对涉企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行政检察案件进行评查,对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等义务的进行深度排查复盘。(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管执法六个专项行动,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聚焦企业密切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全链条监管。

  (五)聚焦政务守信践诺,开展拖欠企业账款专项清理行动,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聚焦保护经营主体平等准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清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隐性门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聚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开展“双反”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以及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聚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集中纠治“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等突出问题。(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聚焦文化旅游业规范发展,开展文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十)聚焦乡村振兴强化法治保障,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执法监管年专项行动,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推进司法保障五项重点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强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和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十一)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联合清理立案后长期搁置的涉企案件,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的“挂案”加大监督力度,2023年清理化解率达到85%以上,并逐年提升清理化解率。(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巡回检查小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促进涉案企业整改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再犯。(省检察院、省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对超过18个月未结的案件实行法院领导包案负责制,有效化解长期未结案件。在全省法院开展“提质增效创一流”活动,民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66天,涉企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111天。(省法院负责)

  (十四)提升涉企生效裁判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及时发放涉企执行到位案款,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企业被查封财产灵活运用处置方式,增强查封资产流动性。实现每年无新增长期未发执行案款,全省法院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法院负责)

  (十五)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稳妥推进完成保交楼涉及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730天,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超过55天。(省法院负责)

  五、建好用好五个信息平台,提升法治环境智慧化水平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政务服务和执法司法领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实时在线、数据实时流动,提升工作效能。

  (十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网格化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升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强化信息数据共享互联。推进全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以及社会共治平台建设。支持昆明市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及执法信息网上公示。(省司法厅负责)

  (十九)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打造多元解纷、在线诉讼、司法公开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案件审理智能化、协同化水平。开辟民营企业绿色通道,提高民商事案件送达效率。(省法院负责)

  (二十)以云南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为载体,采用智能化服务+人工服务的方式,满足企业多元化法律需求。(省司法厅负责)

  六、创新三项工作机制,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

  (二十一)创新协调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部门之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数据资源共享和跨部门业务流程衔接办理工作机制等,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畅通执法、司法、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之间的监督反馈渠道,及时回应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完善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机制。深化工商联与政法机关“1+N”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反映困难诉求的渠道。(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政企联动”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昆明中央法务区建设,打造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法律服务高地。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与2—3家本土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项目化、组团式、互动式优化拓展法律服务,打造“云企走出去”精品法律服务品牌。建立企业办理领事认证和附加证明书应急服务“绿色通道”,协助云企办理海外招投标和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文书快速认证,为来滇投资外国企业申办文书认证提供政策指导。建立营商环境公职人员和企业人员普法清单,将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提升法治宣传质效。(省司法厅、省外办、省工商联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特别是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全部制定并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全部制定并公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在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推进。省司法厅负责统筹推进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有关工作,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推动落实司法保障有关工作,其他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有关工作。

  二要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及时研究细化具体目标、举措和任务清单,明确时限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稳妥有序开展有关工作;案卷评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23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三要严格考核评估。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评估。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措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中,将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作为重要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