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实事、解民忧”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实事、解民忧”

  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切实落实“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坚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职能服务优势,挖掘技术支撑潜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办实事、解民忧”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为市场主体纾困、为人民群众解难,让各族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一、优化准入服务,提升市场主体办事效能

  (一)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服务,一般企业开办全部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3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对在住建部门信息系统中有安全鉴定合格信息的自建房,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时无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为暂时面临经营困难且有歇业意愿的市场主体做好歇业备案,3年之内可以随时恢复经营。

  (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且享受我国国家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四)形成全疆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序推进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全疆范围内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加大窗口服务人员培训指导力度,完善业务指导简报制度,及时答疑解惑、督促整改,提高全区窗口干部依法服务水平,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强化技术帮扶,大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减免30%-50%的检验检测费用;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民生相关重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30%的检验检测费用,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六)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梯、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项目的定期检测费用下浮10%,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完善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向使用单位提供便捷的检验查询、报告出具功能。

  (七)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对民营小微企业送检的仪器设备减免30%的检验检测费,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八)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对送检的棉胎(絮用纤维制品)产品减少50%检验检测费用,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送检的口罩,免收检验检测费用,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原棉水分测定仪计量检定、棉包水分测定仪计量检定,免收检验检测费用,实施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三、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发展

  (九)进一步丰富《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基础上,制定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制度清单》,进一步健全有关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轻微不罚”处理机制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十)进一步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重点关注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等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政策或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针对小微企业开展“把脉问诊”政策指导、标准宣贯、工艺改进、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专业咨询服务。开展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技术培训。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上门检校服务和提供计量器具免费维修服务。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推进食品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惠企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活动,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高价值专利培育和高质量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举办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将专利质押登记审查周期压缩至1个工作日,商标质押登记审查周期压缩至2个工作日。对因资金困难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实行线上线下全程指导和上门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