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现将《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蒙雅,电话:65358909)

  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全省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2〕120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便捷化、智能化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实现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全面提升我省婚姻登记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实施内容

  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海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实施范围。

  1.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2.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3.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离)婚登记。

  4.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5.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提交材料。

  1.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2.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县)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实施时间

  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改革工作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市县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市县要持续抓好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作风优良、依法行政、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的婚姻登记机关。各市县要积极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务培训,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市县要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工作,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为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打下基础。要全面配备使用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文件档案电子化等智能设备,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实现婚姻登记智能化、精准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加大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确保通办工作真正惠及群众。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向省民政厅反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传力度,为推进“全省通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